煙煤及混合煤噴吹一般安全規(guī)定
1 煙煤及煙煤與無煙煤的混合噴吹系統(tǒng),其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的設計、施工與驗收,以及操作、維護、檢修和管理,應符合GB16543的規(guī)定。
2 煙煤與無煙煤應分別卸入規(guī)定的原煤槽。車號、煤種、槽號均應對號,并做好記錄。槽上下部位的槽號標志應明顯。大塊、雜物不應卸入槽內。原煤的槽內貯存時間:煙煤不超過2天;無煙煤不超過4天。
3 制備煙煤時,其干燥氣體應采用惰化氣體;負壓系統(tǒng)末端氣體的含氧量,不應大于12%。
4 磨制煙煤時,磨煤機出口、煤粉倉、布袋除塵器、噴吹罐等的溫度應嚴格按設備性能參數控制;對于煤源穩(wěn)定,并能嚴格控制干燥劑氣氛和溫度的制粉系統(tǒng),該溫度限界可根據煤種等因素確定。
5 煙煤和無煙煤混合吹時,其配比應保持穩(wěn)定;配比應每天測定一次,誤差應不大于±5%。
6 煙煤和混合煤輸送和噴吹系統(tǒng)的充壓、流化、噴吹等供氣管道,均應設置逆止閥;煤粉輸送和噴吹管道,應有供應壓縮空氣的旁通設施;噴吹煙煤或混合煤時,應另設氮氣旁通設施。
7 噴吹煙煤和混合煤時,倉式泵、貯煤罐、噴吹罐等壓力容器的加壓、收塵和流化的介質,應采用氮氣或其他惰化氣體。
8 煙煤噴吹系統(tǒng),應設置氣控裝置和非電動順序控制系統(tǒng),超溫、超壓、含氧超標等事故報警裝置,還應設置防止和消除事故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