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要求
為了規(guī)范四川省小煤礦安全生產行為,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實現礦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規(guī)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結合四川省小煤礦實際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設計生產能力小于等于30萬t/a的新建、技改、擴建及正常生產的小煤礦企業(yè)。
第1條 礦井必須依法依規(guī)組織生產、建設。
(一)礦井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必須齊全有效。
(二)井下必須在地礦部門批準的范圍內組織作業(yè),不得超層越界開采或建設。
(三)建設礦井和資源整合技改礦井不得邊建設邊生產。
(四)礦井必須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不得超能力、超定員、超勞動強度組織生產。
(五)礦井必須按縣級煤礦安全監(jiān)管部門核定的采掘頭面和作業(yè)人數組織生產,不得擅自增加采掘頭面或作業(yè)人數組織生產。不得違反煤礦安全管理規(guī)定轉包分包開采。
(六)建設項目(新建、技改、擴建)必須有經省級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核準、設計和安全專篇,煤礦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報縣級煤礦安全監(jiān)管部門審核后組織施工。建設項目必須做到“三同時”。
(七)煤礦企業(yè)必須按照規(guī)定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據實提取,??顚S?,專賬核算。
第2條 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qū)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
第3條 礦井必須實現雙回路供電。礦井主要通風機、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房、壓風機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變電所等重要設施、設備必須實現雙回路供電。井下供電系統有完備的保護裝置。
第4條 礦井必須有經實際測量并及時填繪的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有與實際相符的通風系統圖、供電配電系統圖、避災路線圖、瓦斯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圖、抽放瓦斯圖(抽放瓦斯礦井),有水、火災害的礦井,有相應的系統圖;井下每個作業(yè)地點有按照規(guī)定審批的作業(yè)規(guī)程。
第5條 礦井有按規(guī)定安設的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通信聯絡系統和緊急避險系統。礦井有獨立的排水系統和防塵、防滅火系統。
第6條 煤礦要建立完善各級管理機構,配齊相關人員。建立健全各級崗位工作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
(一) 建立完善礦級管理機構。
1、人員配置:煤礦礦級管理機構必須配備煤礦礦長、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等“五長”各一名。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是煤礦第一行政副職,煤礦還應設通風副總工程師;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煤礦應設地質副總工程師;
2、任職資格:礦長、總工程師應具有煤礦相關專業(yè)大專以上學歷,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應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yè)中專以上學歷,且應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經歷。其中礦長還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礦級管理人員必須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并在有效期內。煤礦企業(yè)“五長”必須有任命文件,并報縣(市、區(qū))煤礦安全監(jiān)管部門備案。
(二)建立完善煤礦安全生產職能部門管理機構
1、機構設置:煤礦要設置生產技術科、安全管理科、通風科、機電運輸科、安全生產調度室等“五科”,高瓦斯礦井與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獨立設置通風科,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還要設置防突辦(可與通風科合并),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煤礦應設置地質測量科。
2、人員配備:職能部門要配備相關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依法取得《安全資格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突辦要配備專業(yè)防突實施操作隊伍,并依法取得特種人員資格證。安全生產職能部門管理機構設置及管理人員有煤礦企業(yè)任命文件。
(三)建立完善隊級管理機構
1.機構及人員配置:煤礦企業(yè)要建立健全隊級管理機構,設置采煤、掘進、機電、通風、運輸等“五隊”,各隊配備隊長正職一名,副職兩名以上,要配備一名安全副隊長。
2.任職資格:隊級管理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安全資格證》, “五隊”機構設置及管理人員有煤礦企業(yè)任命文件。
(四)建立完善班組管理機構
1.機構及人員配置:煤礦“五隊”下設班組建制,每個隊根據人員數量和作業(yè)工作制設置若干個班組,班組設置班組長1名,副班組長1-2名,安全員1名(可兼職),并建立班組登記冊。
2.任職資格:正副班組長及安全員必須經培訓合格。正副班組長和安全員年齡在55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三年以上煤礦現場工作經驗。
第7條 煤礦必須建立并嚴格執(zhí)行礦級領導帶班制度,井下每班必須確保至少有1名礦級管理人員(煤礦主要負責人、礦級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在現場帶班,帶班人員要做到與工人同下同上。礦井地面調度室必須有礦級領導和調度人員24小時值班,井上與井下、礦井與外部必須保持通訊暢通。
第8條 煤礦要加強作業(yè)現場勞動組織管理,推行“三八”作業(yè)或“四六”作業(yè)制,實行科學的定額定員管理。
(一)一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yè)人員每小班最多不得超過9人。
(二)一個采煤工作面每班同時作業(yè)人員每小班最多不得超過24人。
(三)一個采區(qū)同時作業(yè)人員每小班最多不得超過60人。
第9條 建立煤礦從業(yè)人員管理系統,嚴格井下從業(yè)人員準入標準。
(一)煤礦井下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并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一頒發(fā)《四川省煤礦從業(yè)人員上崗資格證書》后方可由煤礦安排上崗。
(二)煤礦企業(yè)的新進井下作業(yè)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小時,必須經具有四級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并考核合格,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一頒發(fā)《四川省煤礦從業(yè)人員上崗資格證書》。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后經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三)煤礦要依法與從業(yè)人員簽訂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并按規(guī)定購買各種保險。
(四)煤礦要建立從業(yè)人員管理系統,并及時錄入從業(yè)人員基本情況及從業(yè)人員違章等各種信息,并能與省、市、縣人員管理系統聯網。
(五)煤礦特種作業(yè)人員的種類、數量滿足礦井安全生產要求并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10條 嚴格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凡煤炭資源保有可采儲量服務年限不足5年的衰老煤礦,一律不得提高礦井生產能力;建設礦井竣工投產后 5 年內不得核增生產能力;生產礦井未經技術改造等建設項目并通過工程綜合竣工驗收或安全高效礦井建設未經省級有關部門驗收達標的,一律不得核增生產能力。
第11條 合理礦井井巷布置。
(一)主、副井采用平硐開拓的礦井只設2個井筒時,其中1個井筒為混合運輸井兼作入風和正常情況下人員進出通道, 1個為回風井兼作安全出口。
(二)主、副井采用斜井開拓的礦井至少設置3個井筒,其中1個井筒為混合運輸井兼作入風和安全出口,1個井筒為正常情況下為人員進出通道兼作入風和安全出口,1個井筒為回風井兼作安全出口。
(三)采用暗斜井開拓延深時,礦井至少設置3個井筒,井筒用途與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致。
(四)所有礦井正常情況下,人員不得從礦井主要回風系統中進出(巡檢人員除外)。
(五)煤礦主要運輸巷、主要回風巷應布置在巖層中,巷道斷面滿足通風、行人、運輸需要。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回風巷凈高不得低于2m,采區(qū)上、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凈高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要求。主要運輸大巷、總回風巷道、回采巷道的支護形式,應根據圍巖性質、巷道用途及服務年限,優(yōu)先選用錨(網)噴支護方式,嚴禁使用木支護、花碹或者干碹支護。
(六)礦井水平延深時,必須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和安全專篇,并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12條 合理礦井采掘部署。
(一)采區(qū)布置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合理的要求編制采區(qū)設計,并嚴格按照采區(qū)設計組織施工。
(二)一個采區(qū)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yè);一個采區(qū)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區(qū)最多只能布置2個回采工作面和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yè)。嚴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圍內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時作業(yè)。嚴禁1個采區(qū)(帶區(qū))內布置2個對拉工作面或1個對拉面和1個單采面同時組織生產。
(三)生產能力6萬t/a的礦井,礦井單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生產。
(四)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部署要形成有效可靠的治災防災格局。應將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采(同時抽采被保護層瓦斯)等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抽、掘、采”工程接替等統籌安排,使礦井的開拓(準備)區(qū)、預抽煤層瓦斯(或保護層開采)區(qū)和消除突出危險后的開采區(qū)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開拓(準備)區(qū)超前于預抽煤層瓦斯(或保護層開采)區(qū),預抽煤層瓦斯(或保護層開采)區(qū)超前于消除突出危險后的開采區(qū),形成“三區(qū)配套兩超前”的治災格局。達到部署上拉開、系統上獨立,保證治災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突出礦井內部要嚴格執(zhí)行采、掘工作面允掘(采)制度。采、掘工作面布置應避開應力集中范圍。
(五)突出礦井有保護層開采條件的,必須優(yōu)先選擇保護層開采。無法開采保護層的,應優(yōu)先采取底(頂)板穿層網格鉆孔預抽煤層瓦斯的區(qū)域防突措施。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必須為瓦斯抽采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底(頂)板巷層位選擇原則上相對于被保護煤巷平面位置內(外)錯不大于50m,距突出煤層法向距離至少20m。
(六)近距離煤層群開采順序,正常情況下采用下行式開采;特殊情況下,經論證下部煤層的開采不影響上部煤層的完整性,可采用上行式開采。
(七)極薄煤層炮采工作面長度不得大于80m,機采工作面長度不得大于100m,采煤工作面支護后空間凈高度不應低于0.6m。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長度不得超過100m。
(八) 煤礦必須采用采區(qū)前進式區(qū)內后退式壁式開采或者大后退式壁式開采。低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面要限期淘汰前進式開采,新布置的采煤工作面必須按后退式壁式開采進行布置。采煤工作面嚴禁采用多支巷等非正規(guī)布置進行開采。
第13條 煤礦必須按“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jiān)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達到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標準。
(一)礦井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主要通風機。主要通風機應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安裝、使用、檢查、維護并實現雙回路供電;主要通風機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
(二)礦井有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生產水平及采區(qū)實行分區(qū)通風,采、掘工作面實行獨立通風,礦井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硐室等按規(guī)定設置獨立通風系統。嚴禁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嚴禁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qū)域采掘工作面回風直接切斷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
(三)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當井田一翼走向超過1.5km時,應在井田邊界附近增設1個安全出口。
(四)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礦井的每個采區(qū)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qū),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qū),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采區(qū)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qū),嚴禁一段進風、一段回風。
(五)井下所有掘進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工作面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實現雙風機雙電源,并能自動切換;所有掘進工作面必須安設瓦斯電閉鎖和風電閉鎖裝置;局部通風機必須實行專人管理,嚴禁隨意停開。
(六)礦井每個采掘頭面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另外,每個礦井至少配備2名專職瓦斯巡回檢查員。煤礦企業(yè)負責人和生產安全管理人員、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爆破工、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jiān)測工(安全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光學甲烷檢測儀。入井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隨身攜帶化學氧或壓縮氧自救器。礦井按規(guī)定配齊測風、測塵儀器、儀表,通風儀器、儀表必須定期校驗。
(七)按規(guī)定設置和管理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及構筑物,并保持完好。礦井風量配備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并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八)礦井必須按規(guī)定定期開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級。所開采煤層瓦斯壓力超過規(guī)定限值、相鄰礦井同一煤層發(fā)生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或鑒定為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以及發(fā)生瓦斯動力現象等情況的礦井,都要及時進行瓦斯等級鑒定,鑒定完成前,應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進行管理。
(九)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必須嚴格落實區(qū)域綜合防突和局部綜合防突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及安全防護措施。煤礦企業(yè)應編制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區(qū)域性防突治理技術方案,并報縣級煤炭行業(yè)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jiān)管部門備案后實施。區(qū)域和局部防突措施及安全防護措施不達要求的礦井,嚴禁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yè)活動。
(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且礦井抽采瓦斯純量不低于2m3/min、穩(wěn)定抽采5年以上的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并確保抽采系統有2~3倍的富裕系數,抽采主管公稱直徑不小于200mm:
1、開采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煤層的。
2、一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或者一個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3、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生產能力21萬t/a及其以上的礦井,大于10m3/min;
——生產能力9萬t/a 以上21萬t/a以下的礦井,大于8m3/min;
——生產能力9萬t/a及其以下的礦井,大于6m3/min。
第14條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推進機械化開采,實現礦井安全高效建設達標。
(一)掘進工作面必須實現裝載機械化,有條件的要實現綜掘。
(二)開采煤層厚度0.6m以上、地質條件簡單到中等、煤層傾角不超過30°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實現機械化開采。有條件的礦井最終達到“一礦一區(qū)一面”的格局。
(三)開采急傾斜煤層的煤礦應積極采用柔性掩護支架采煤法、俯偽斜走向分段密集支柱采煤法或俯偽斜傾向密集支柱采煤法等采煤方法。
第15條 礦井必須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標準。生產能力9萬t/a以下的生產礦井必須達三級以上(其中通風專業(yè)必須達二級),生產能力9萬t/a及以上的生產礦井必須達二級以上。建設礦井按上述要求同步達標。礦井每月要對各專業(yè)進行一次達標檢查和考核,煤礦企業(yè)每季要對所屬礦井及各專業(yè)進行一次達標檢查和考核,煤礦企業(yè)每季將檢查考核情況書面報告縣級煤礦安全監(jiān)管部門。
第16條 井下運輸系統要全面推廣機械化,逐步淘汰人力推車;大力推廣應用井下機械化運人裝備,逐步實現機械化運送人員,減輕職工勞動強度。
(一)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必須采用架空乘人器運送人員。
(二)人員進出的主要運輸大巷,長度超過1500m時,必須采用專用人車運送人員,采用不低于22kg/m的鋼軌。
第17條 煤礦要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煤礦,必須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采用適合本礦井的物探、鉆探等技術,查明礦區(qū)水文地質情況、礦區(qū)老空區(qū)及周邊老窯積水情況。對自身技術力量不足的煤礦,必須聘請專業(yè)的技術機構完成相關水文地質資料及調查,編制防治水措施并指導防治水工作。存在水患的礦井必須配備探放水鉆機,逢掘必探。
第18條 煤礦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煤礦企業(yè)應當對《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八條第二款所列15種情形定期組織排查,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煤礦企業(yè)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yè)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
第19條 煤礦必須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井下機電設備管理制度。全面加強機電管理,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并定期對礦井電氣設備進行檢修、測試,杜絕電氣失爆。嚴格空氣壓縮機的使用管理,空氣壓縮機一般應設置在地面,對深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面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yè)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兩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附近設置的有獨立通風系統的固定硐室內安裝,確保安全可靠;井下使用空氣壓縮機,必須報縣級及以上煤礦安全監(jiān)管部門審批,達不到空氣壓縮機使用條件和沒有能力管理井下空氣壓縮機的煤礦,一律不準在井下使用空氣壓縮機。2012年1月底前,要全部淘汰滑片式空氣壓縮機。
第20條 煤礦必須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井下防滅火管理制度。煤礦企業(yè)要高度重視防滅火工作,將煤礦內因火災、外因火災防范工作列入重要議程,健全管理制度、明確各自職責,查明災害情況、確定防范重點,配備專業(yè)人員、落實治理資金。煤礦井上、下均須設置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禁止在井下使用非阻燃電纜、膠帶、風筒等材料。井底車場、機電硐室、爆炸材料庫等火災隱患嚴重地點,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編制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防止自燃發(fā)火。
第21條 煤礦應設立專業(yè)礦山救護隊,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應設立兼職礦山救護隊,并與就近的三級以上資質專業(yè)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或聯合建立礦山救護隊。兼職礦山救護隊經有資質單位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兼職礦山救護隊人員不得少于9人。專業(yè)或兼職礦山救護隊應有電話值班室、裝備室、修理室、氧氣充填室和學習、訓練的場地和設施。兼職礦山救護隊應配備符合《礦山救護規(guī)程》要求的技術裝備和訓練器材。
第22條 煤礦企業(yè)業(yè)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煤礦安全監(jiān)督管理員必須經具有二級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并考核合格,分別持有四川省安全監(jiān)管局頒發(fā)的《煤礦安全資格證書》、《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和《煤礦安全資格證書》、《煤礦安全監(jiān)管員資格證書》。突出礦井的礦長、技術負責人還必須接受煤礦二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專項培訓。
第23條 煤礦企業(yè)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經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中心培訓并考核合格,由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做到持證上崗。
第24條 煤礦應按規(guī)定建設火工品存放庫,建立并嚴格執(zhí)行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25條 煤礦要有職工宿舍、澡堂、食堂、辦公室、會議室、培訓室、調度室、監(jiān)控室等固定建筑物(建設指導意見另行下發(fā))。
第26條 本要求沒有規(guī)定的條款執(zhí)行相應的國家、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