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回巷井筒建設工程合同
合同編號:(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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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回巷井筒建設工程合同

作者:佚名 2011-11-02 21:35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山西臨縣錦源煤礦有限公司
總回巷井筒建設工程合同
合同編號:(2008-1-01)
 
 
 
 
 
 
 
 
 
 
 
 
 
 
 
 
 
 
 
 
 
工程名稱:臨縣錦源煤礦有限公司風井井筒工程
工程地址:臨縣錦源煤礦                    
發(fā) 人:山西臨縣錦源煤礦有限公司       
人:溫州宏源水電建設有限公司                                
簽定地點:臨縣錦源煤礦辦公室             
簽定日期:2008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fā)包人(全稱)山西臨縣錦源煤礦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溫州宏源水電建設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臨縣錦源煤礦有限公司南翼總回風大巷
工程地址:臨縣錦源煤礦                      
工程立項批準問號:                            
資金來源:           自籌                  
二、    工程承包范圍:南翼總回風大巷860
三、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2008826日(具體日期以開工報告批準時間為準)
竣工日期:20081126
合同工期:日歷天數:90
四、    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五、    合同價款
(1)        依據中國煤炭建設協會中煤建協字[2007]第90號關于發(fā)布煤炭建設各類定額(2007基價)、指標、取費標準及造價編制與管理辦法或國家現行煤炭定額及規(guī)定,由承包人依據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國家政策性變化文件、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價差調整等相關資料編制工程結算(工程造價讓利5%,價差及稅金不參與讓利),稅金按工程所在地稅務部門實際征收稅率計取。
(2)        綜掘及后配套設備、設施的安裝、拆除以及后配套設備運行、維護費用執(zhí)行中國煤炭建設協會中煤建協字[2007]第90號關于發(fā)布煤炭建設各類定額(2007基價)、指標、取費標準及造價編制與管理辦法或國家現行煤炭定額及規(guī)定。
(3)        人工單價按邯鄲工程造價管理站批復的人工單價調整價差費用。
(4)        材料價差調整:按當期呂梁地區(qū)信息價加運雜費結合《煤炭建設工程造價費用定額及造價管理有關規(guī)定》調整價差費用,不足部分經甲方審核后據實調整。采保費按有關規(guī)定計取。
(5)        風、水、電依據定額消耗量按定額單價從工程結算中扣除。
(6)        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需要增配的井下安全設備設施及人員,其費用的計取或調整,按國家現行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7)        輔助費按全額計取,甲方投入的輔助系統(tǒng)費用按實際發(fā)生由甲方扣除。
(8)        施工機構遷移費中煤建協字[2007]90號文《煤炭建設其他費用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按工程造價的1%計取,鑿井措施費按實際發(fā)生的計取 。
六、    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協議書
2、          本合同通用條款
3、          本合同專用條款
4、          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5、          工程圖紙
6、          工程質量清單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    本協議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    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    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條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2008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山西省臨縣錦源煤礦辦公室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蓋章后生效

 

發(fā)包人:(章)                承包人:(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 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理解,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條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fā)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 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運行的情況下,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2.適用法律、標準及規(guī)范
    2.2適用法律法規(guī)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3適用標準、規(guī)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guī)范但有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的,約定適用的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
3. 1發(fā)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zhí)讛档?,發(fā)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fā)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3. 2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fā)包人。
3. 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 1實行工程監(jiān)理的,發(fā)包人應在實施監(jiān)理前將委托的監(jiān)理單位名稱、監(jiān)理內容及監(jiān)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 2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fā)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fā)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fā)包人批準。
    4. 3發(fā)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fā)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fā)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fā)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 4合同履行中,發(fā)生影響發(fā)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 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fā)包人同意外,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4. 6不實行工程監(jiān)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fā)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fā)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5. 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5. 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fā)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fā)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fā)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fā)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fā)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fā)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fā)出任何指令
5. 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zhí)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fā)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zhí)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fā)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xù)執(zhí)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zhí)行的指令或承包人員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xù)執(zhí)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zhí)行。因指令錯誤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fā)出的指令、通知。
5. 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fā)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5. 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fā)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xù)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6. 項目經理
6. 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 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fā)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zhí)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6. 3項目經理按發(fā)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fā)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fā)包人,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6. 4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并征得發(fā)包人同意。后任繼續(xù)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6. 5發(fā)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7. 發(fā)包人工作
    7. 1發(fā)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xù)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xiāng)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yè)等的申請批準手續(xù)(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fā)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 2發(fā)包人可以將8. 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7. 3發(fā)包人未能履行7. 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fā)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8. 承包人工作
    8. 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fā)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yè)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tǒng)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wèi);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fā)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huán)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guī)定,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費用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fā)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fā)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guī)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 2承包人未能履行9. 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fā)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fā)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9. 進度計劃
    9. 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9. 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9. 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jiān)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zhí)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0. 開工及延期開工
    10. 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0. 2因發(fā)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fā)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1. 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fā)包人承擔所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2.工期延誤
    12.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fā)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2. 2承包人在13. 1款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3. 工程竣工
    13. 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3.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3. 3施工中發(fā)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fā)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4. 工程質量
    14. 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yè)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 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5. 檢查和返工
    15. 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guī)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fā)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5. 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fā)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5. 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5. 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承擔。
    16.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6. 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xù)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6. 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6. 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guī)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xù)施工。
    17. 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8. 工程試車
    18. 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8.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fā)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8. 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8. 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fā)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8. 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fā)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fā)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fā)包人采購的,發(fā)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fā)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xù)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xù)。
    19. 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fā)包人負責,如發(fā)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19. 安全施工與檢查
    19. 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yè)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9. 2發(fā)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fā)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施工。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fā)生的費用。
   20. 安全防護
    20. 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20. 2實施爆破作業(yè),在放射、毒害性環(huán)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fā)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1. 事故處理
    21. 1發(fā)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fā)生的費用。
    21. 2發(fā)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2. 合同價款及調整
    22. 1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22. 2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fā)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改錯誤除外)造成的費用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2. 4合同價款的調整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guī)定的調整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3. 工程量的確認
    23. 1承包人應當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fā)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質量的報告。發(fā)包人接到報告后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核實,以發(fā)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fā)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3. 2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3.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fā)包人不予計量。
    24. 工程進度款支付
    24. 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fā)包人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95%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
   24. 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4. 3發(fā)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七、材料設備供應
   25. 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5. 1實行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5. 2發(fā)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fā)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fā)包人共同清點。
    25. 3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fā)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fā)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fā)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fā)包人負責。
    25. 4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fā)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fā)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fā)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受保管,由發(fā)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規(guī)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fā)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fā)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發(fā)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此發(fā)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fā)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5. 5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25. 6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6.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6. 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6. 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6. 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6. 4工程師發(fā)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發(fā)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6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6. 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fā)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7. 工程設計變更
    27. 1施工中發(fā)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guī)模時,發(fā)包人應報規(guī)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fā)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fā)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fā)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7.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并賠償發(fā)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fā)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fā)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8. 確定變更價款
    28. 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zhí)行。
    28. 2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fā)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
    28. 3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fā)、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28. 4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28. 5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
    28. 6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期款同期支付。
    28. 7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 竣工驗收與結算
    29. 竣工驗收                                        
    29.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guī)定,向發(fā)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29. 2發(fā)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29. 3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9. 4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工程按發(fā)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fā)包人驗收的日期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29. 5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發(fā)包人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29. 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29. 1款至29. 4款辦理。
    29. 7因特殊原因,發(fā)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29. 8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由此發(fā)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
    29. 9建設工程竣工前,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發(fā)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30. 竣工結算
    30. 1單位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fā)包人應按以下規(guī)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
審查時間
1
500萬元以下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2
500萬元~2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3
2000萬元~5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4
5000萬元以上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30. 2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應按上述期限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如發(fā)包人在上述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雙方有爭議部分在約定時間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專用條款第37. 1條約定采取仲裁或訴訟。
    30. 3承包人如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fā)包人催促后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fā)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30. 4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
    30. 6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fā)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fā)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承包人承擔保管費用。
   31. 質量保修
31. 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guī)定,對交付發(fā)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由發(fā)、承包雙方在《質量保修書》內約定。
十、索賠和爭議
    32. 索賠
    32. 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fā)生時的有效證據。
    32. 2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fā)生錯誤以及應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fā)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xù)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guī)定相同。
32.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fā)生錯誤,給發(fā)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fā)包人可按32. 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3. 爭議
33. 1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fā)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
34. 工程分包
34. 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5 不可抗力
35. 1 不可抗力包括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fā)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國家公告的突發(fā)性事件,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5. 2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fā)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xù)發(fā)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5. 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發(fā)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wèi)人員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5. 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6. 保險
36. 1工程開工前,發(fā)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6. 2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yè)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6. 3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發(fā)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7. 合同解除
37. 1發(fā)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7. 2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fā)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7.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37. 4一方按合同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fā)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7. 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fā)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fā)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7. 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38. 合同生效與終止
38. 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8. 2除本通用條款特殊約定外,發(fā)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fā)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38.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fā)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9. 合同份數
39. 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39. 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0.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 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 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 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合同協議書、中標書及投標書附錄、工程預算書、法人授權書、雙方商定的執(zhí)行合同的協議紀要和文件、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技術要求及規(guī)范、設計圖紙。
2、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guī)范
2.1本合同適用漢語
2.2 適用標準、規(guī)范
適用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除技術規(guī)范和圖紙中已列明外,投標人如提出還應執(zhí)行的其他規(guī)范,經工程師批準后執(zhí)行。
發(fā)包人提供標準、規(guī)范時間:發(fā)包人不再提供、由投標人自籌,費用已含在造價。
3、         圖紙
3.1 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4
發(fā)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發(fā)包人的圖紙,不得提供給未經發(fā)包人同意的第三者。
二、 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         工程師
4.1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發(fā)包人委托的職權:工程質量監(jiān)督權、合同內工程項目進度款支付的簽證權、施工進度控制權(但不包括停工令下達)。
需要取得發(fā)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1)下達停工令和停工后復工令;2)重要施工項目變更;3)索賠和追加付款支付簽證權。
4.2 發(fā)包人派駐的發(fā)包人代表
姓名:                           職務:                  
職權:                           
4.3 發(fā)包人代表的職權:負責對承包人和監(jiān)理單位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協調處理工作中應由業(yè)主方協調處理的事務。
5、工程師的委派指令
本工程實行建設監(jiān)理制。
6、項目經理
    姓名:                           職務:               
   7、發(fā)包人工作
7.1 發(fā)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已具備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要求。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已具備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合同簽定后1個月內提供
(5)由發(fā)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完成時間:開工前一個月完成。
(6)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交驗要求:進場后甲方負責交驗。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開工前七日內。
(8)瓦斯管理:負責臨時瓦斯抽排系統(tǒng)形成,確保礦井施工安全。
(9)雙方約定發(fā)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見雙方執(zhí)行合同時的協議紀要和文件。
 
8、承包人工作
8.1 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應提供計劃、報表和名稱及完成時間:承包人在開工前七日內應提供詳細的主要施工設備、人員進場計劃、以及建筑材料的采購計劃供監(jiān)理、甲方審查,施工期間應按有關規(guī)定,上報各種報表。
(2)承擔施工安全保衛(wèi)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承包人應負責施工場區(qū)的一切安全保衛(wèi)和照明工作。
(3)與當地村民發(fā)生糾紛責任自己解決。
(4)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責任,直至全部完工驗收移交給發(fā)包人,費用包括在相應工程項目的報價中。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9、進度計劃
9.1 接到甲方通知后一周內進場,進場后五天內開始施工準備,準備期15天。所有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經監(jiān)理和甲方批準方可施工,
單位工程逾期要有有關趕工措施,并追究相應責任,直至終止合同。
9.2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開工前10日內提出。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7
10、工期延誤
10.1 由于施工圖不到位,技術交底不及時造成乙方施工延誤,甲方應承擔相應的乙方損失,工期順延。
10.2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它情況:
10.2.1 由于堵水注漿、探放瓦斯及連續(xù)3小時停電,工期順延。
10.2.2 由于地質因素等造成的大型冒頂、片幫、斷層,工期順延。
10.2.3 由于設計變更、工程變更,工期順延。
四、質量與驗收
11、工程質量
11.1 若承包人自報的質量等級標準高于要求的質量等級標準,以承包人自報的質量等級標準為合同約定
 11.2 若承包人自報的質量等級標準低于要求的質量等級標準,以要求的質量等級標準為合同的約定。
12、月末驗收、中間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
12.1 月末驗收和中間驗收。由甲乙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月度驗收和中間驗收,驗收合格后各方在驗收證書上簽字。
12.2 隱蔽工程驗收。乙方必須保證隱蔽工程的質量。乙方應在工程隱蔽前24小時書面通知甲方或監(jiān)理單位參加檢驗,雙方確認工程合格后在工程驗收證書上簽字,如甲方不能如期派人參加檢驗,乙方可自行檢查驗收,做好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甲方應予承認。工程隱蔽后若甲方提出復驗,乙方應予同意,復驗合格,工期相應順延。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而對隱蔽工程自行驗收,甲方提出復驗,不論合格與否,費用由乙方負擔,工期不予順延。
13、竣工驗收
乙方在單位工程預計竣工前15天向甲方提出竣工報告及相關圖紙、資料,由甲方組織有關單位在30天內驗收完畢。驗收合格,在驗收證書上簽字,進行單位工程質量評級產認證。如驗收不合格,應分清責任;限期整改,直至達到合格標準,所發(fā)生費用及工期由責任方負責。
竣工驗收后,乙方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備齊全全部竣工資料一式4份,移交甲方。
五、安全施工
進場職工必須全員培訓,交納各種保險,職工進行登記備案,簽定勞動合同,特殊工種及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乙方應按煤礦安全法及有關規(guī)定做到安全施工,承擔由于自己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責任和因此發(fā)生的費用,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應按規(guī)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由責任方按規(guī)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14、合同價款及調整
14.1、合同價款調整: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14.1.1遇有國家的政策性變化可調整工程價款。
14.1.2非承包人原因停工等所引起的費用變化,相應調整工程價款;
14.1.3地質災害、突發(fā)涌水、瓦斯、變化、不可抗力發(fā)生引起費用變化調整工程價款。
14.1.4工作面涌水量大于10m/h,合同單價調整。
14.1.5 由于堵水注漿、探放瓦斯連續(xù)3小時停電所增加的費用,合同單價相應調整。
14.1.6 由于地質因素等造成的塌方形成的隱蔽工程所發(fā)生的費用,合同單價相應調整。
14.1.7由于設計變更、工程更改所增減的費用,合同單價相應調整。
15、工程量確認
15.1 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報告的時間: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的報告,工程師在3日內答復。
1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16.1 每月25日前進行月度驗收,工程合格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工程價款的95%,剩余5%的工程款,作為質保金,一年內質保期滿后,甲方應在十四日內全部付清。
七、材料設備供應
17、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材料均由施工單位自行采購、保管,但火工品由甲方滿足供應、保管,費用在每月工程款中扣除。
八、工程變更
由于甲方造成的設計變更所增加的費用,經甲方及監(jiān)理簽證后,按規(guī)定計價依據調整變更部分單價,并按甲方和監(jiān)理簽證后,工期順延。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18、竣工驗收
18.1 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竣工驗收前7日內。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19、違約
19.1 本合同中關于發(fā)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用款約定發(fā)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當時的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
20、爭議
20.1 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
(1)請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調解;
(2)采取第二種方式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它
21、工程分包
21.1 本工程不得轉包第三方,一經發(fā)現,終止合同,并處以壹佰萬元的罰款。
22、不可抗力
22.1 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按通用條款執(zhí)行。
23、擔保
23.1 乙方以進場所有施工設備、機具做質量擔保,若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時,甲方可按損失程度相應處置設備和機具。
24、其它約定
24.1 本工程稅金由乙方自行交納,提供稅證。
25、合同份數
25.1 雙方議定合同:一式八份,雙方各執(zhí)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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