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溝礦業(yè)礦燈使用安全操作規(guī)程
李溝礦業(yè)礦燈使用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1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礦燈房的值班人員。
第2條 本規(guī)程中規(guī)定了煤礦常用的KS—8型礦燈操作要求,其他型號礦燈另有規(guī)定的,操作部分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上崗條件
第3條 經(jīng)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4條 礦燈充電和維修人員必須熟悉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
第5條 日常充電操作:
1、會進行日常充電操作。
2、熟知充電注意事項。
3、發(fā)現(xiàn)本規(guī)程所列礦燈缺陷之一時,應及時報告燈房值班人員進行處理,否則不準入井下使用。
安全規(guī)定
第6條 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種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有關規(guī)章制度。
第7條 礦燈應統(tǒng)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第8條 應保持礦燈房內(nèi)充電間和修理間的排風裝置工作正常,通風良好。室內(nèi)禁止煙火,安全滅火設備完好。上、下水道暢通,耐酸地面清潔無腐蝕性殘液。
第9條 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fā)出使用:
1、電解液溢漏。
2、燈頭、燈蓋鎖失靈。
3、充電不足。
4、燈頭圈松動。
5、玻璃破裂。
6、燈盒、燈頭或燈線破損。
7、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第10條 對充電設備和礦燈要經(jīng)常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11條 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充電架上的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操作準備
第12條 礦燈充電室內(nèi)溫度應保持在15~25℃之間。
第13條 礦燈使用的硫酸、蒸餾水須經(jīng)化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以地下水、自來水、鍋爐水代替。
第14條 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應擦拭一次,每半年檢修一次。
第15條 工作人員應穿耐酸工作服,維修人員在操作時應戴耐酸手套、膠鞋、圍裙及護目鏡等勞保用具。
操作順序
第16條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的充電程序如下:
1、日常充電:礦燈對號上架-----關閉燈頭開關------接通充電回路,開始充電----完成充電過程,切斷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2、初次充電:注液靜置2~4小時調(diào)整液面高度,封蓋進入恒流式充電-----方式充電過程----完成充電,切斷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正常操作
第17條 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頭開關、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透氣孔是否堵塞。
3、有無紅、滅燈現(xiàn)象。
4、短路保護裝置或短路保護器是否正常。
第18條 日常充電:
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每小時調(diào)整一次電壓,調(diào)整調(diào)壓器手柄將電壓保持在5+0.1伏范圍內(nèi)。在整個充電過程中,應經(jīng)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第19條 KS----8型礦燈正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lián)充電,充電末期電流下降到0.1安培以下。
第20條 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xù)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5、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0小時,充電電流降至1安培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6、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第21條 連續(xù)使用的礦燈,每10~15天補充一次蒸餾水,在氣溫較高的地區(qū),補水周期可適當縮短。此項工作應設專人進行,補水工作應在充電后期進行(充電5~10小后)。具體操作如下: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打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堵頭。
2、將電池傾斜45°,用注液器將蒸餾水注入,每個單體電池補到直立后液面與注液口相平為準。
3、補完蒸餾水后,擦去漏出的電解液,上好堵頭、墊圈和透氣蓋。
第22條 調(diào)整電解液比重:
1、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三個月調(diào)整一次電解液比重。電池在充足電后,電解液比重應為1.28+0.01(30℃)。
2、調(diào)整電解液比重,應在補充蒸餾水后第二天進行。
第23條 燈頭部的拆卸與維護:
1、用三角套扳子擰松三角保險螺釘,取下燈頭圈。
2、取下燈頭圈、燈面玻璃、燈泡、反射器。
3、檢查燈頭開關、燈泡座、電纜等有無松動。更換燈泡時,應檢查螺口處是否清潔光亮,燈泡接上后應擰緊放松數(shù)次。以檢查燈頭自動斷電性能。
4、用叉口改錐將帽掛鉤螺釘取下,取下帽掛鉤保險彈簧片、充電開關和襯片,即能檢查充電觸頭。
5、用扳手旋下電纜固定螺母,用改錐旋下電纜端部的焊片即可從燈頭上取下電纜。發(fā)現(xiàn)有損壞現(xiàn)象時,應將損壞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將電纜護套割去’)毫米(電纜長度不小于1.1米),在割掉護套8毫米處用手鉗子將新軋頭軋緊,套上橡皮墊圈,使他位于軋頭和固定螺母之間,然后用扳手將固定螺母裝在燈頭上擰緊。電纜端部分別焊上焊片,套上套管并和燈頭正負極接通。
6、通過上述檢修后,按相反次序重新將燈頭裝好即可。
第24條 上蓋部分的拆卸與檢查:
1、礦燈使用半年后,應將上蓋拆下進行檢查修理。
2、用叉口改錐將鎖蓋螺釘擰松,取下鎖蓋及螺釘,這時蓋身即可取下。檢查完后,將蓋身放在電池頂部,固定好鎖蓋,擰緊鎖蓋螺釘。
第25條 拆裝礦燈蓄電池應在充足電后使用專用工具,按下列步驟進行:
1、取下上部構件,用鉗子將連接條夾掉,將電池上的煤塵擦凈,用專用工具拆開電池。
2、將極板和電池蓋分離后,拆散極板群,仔細檢查正負極板、微孔塑料隔板及玻璃隔板,如正極板柵的筋未斷,玻璃絲管尚完好,負極板膨脹脫粉不嚴重,可將正負極板清洗,
清洗后立即將負極板浸入蒸餾水中,以免極板氧化。電池蓋、隔離板、正極板清洗后在60~70℃下烘干或在室溫下涼干,準備重新組裝。玻璃絲隔板用清水洗凈后,再用蒸餾水浸泡擠干。
3、將電池槽清洗干凈涼干待用。電池槽內(nèi)壁與電池蓋接合處,電池蓋四周及極柱孔應用砂紙打光。
4、將正負極板和隔板裝配起來放入電池槽。在組裝極板群時,應注意,在正極板兩面裝玻璃絲隔板,靠陰極板兩面裝微孔塑料隔板,極板與隔板之間組裝應松緊適度。然后將電池槽內(nèi)壁、極柱孔及電池蓋四周的打光處用汽油擦凈,涂上封口膠,再將電池蓋裝入電池槽放置5~6!小時后。在電池槽和電池蓋接合處再補涂一次封口膠,使之粘合牢固。
5、電池裝配完畢后,注入電解液,比重為1.28~1.30,靜置2~4小時后,將電池直立使液面與注液口相平,上好堵頭、墊圈及透氣蓋,焊上連接條。安上絕緣墊和極柱墊,最后安上部構件。
6、裝配完畢,檢查液面合格后,充電24小時,再測電解液比重,如不符合要求,應加以調(diào)整,合格后做放電試驗,放電容量達到標準后即可投入使用。
7、更換新極板時,應進行初充電后方可使用。
第26條 在電池的組裝過程中必須注意:
1、在極板群中,不許存有因燒焊溢流出來的鉛疙瘩,否則會造成蓄電池正負極板短路。
2、在極板群中,正負極板必須面面相對,不許上下、左右參差不齊,因為不相對那部分活性物質不能發(fā)揮作用,因而影響電池容量。
第27條 配制電解液的器具,要用耐酸槽,并應耐溫100℃,配液所用的器具在使用前必須用蒸餾水洗凈。
第28條 調(diào)配電解液時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應將硫酸從2~3升的容器中徐徐注入蒸餾水中,同時用玻璃棒不斷攪拌,以便混
合均勻、散熱迅速。
2、絕對禁止將水倒入濃硫酸,以免產(chǎn)生劇熱引起爆炸,也不要從大容積的瓶子中將硫酸倒入水中。
3、應備有5%的碳酸鈉溶液,以備萬一硫酸飛沫落到臉上、手上及衣服上時洗滌用。
第29條 蒸餾水、濃硫酸及電解液存放時均應嚴密蓋好,以防進入雜質。
第30條 調(diào)制電解液時,濃硫酸與蒸餾水的調(diào)配比例如下:
1、用濃硫酸和蒸餾水調(diào)合時,如用比重1.4(30℃)的稀硫酸調(diào)制成1.26(30℃)時,可用 份稀硫酸對0.59份蒸餾水。
2、調(diào)制電解液時,如果溫度不是30℃,比重應進行換算:
S30=St+0.0007(t-30)
式中S30———30℃時電解液比重;
St———t℃時電解液比重;
t———電解液的溫度℃。
3、常溫下電解液比重如下表:
特殊操作
第1條 礦燈初充電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旋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膠堵。
2、把電池向后傾斜45°,用注液器注入比重為1.26的電解液。每單格電池注入120毫升。
3、注液后,電池靜置2~4小時,使極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電解液,并使電解液溫度冷卻到30℃以下,然后將電池直立起來,檢查液面高度是否和注液孔相平。若不相平需調(diào)整液面高度。
4、液面調(diào)整合格后,將外殼上的漏液擦凈,裝上堵頭、墊圈、透氣蓋,并把透氣蓋擰緊。
5、采用恒流充電。當電池全部上架后,開始送電,調(diào)整電壓,保持充電電流為1安培,連續(xù)充電72小時,每小時調(diào)整一次電流。
6、當充電48小時后,打開注液孔補充蒸餾水,使液面與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繼續(xù)充電至72小時。
7、充電72小時后,再補充蒸餾水一次,再充電2小時,使電池內(nèi)電解液均勻。調(diào)整電解液比重至1.28+0.01(30℃),然后再充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
8、礦燈初充電后,放置2小時,進行放電試驗。用0.7安培燈泡放電11小時,電池電壓不低于3.5伏則認為合格。對于不合格電池,可使用1安培電流充電24~28小時后進行放電試驗,依此反復直至合格為止。
第32條 初充電時應注意事項:
1、初充電過程不準停電。初充電過程中如充電電壓已調(diào)到最大,充電電流仍不能維持1安培,則需延長充電時間,使電池充足72小時。
2、初充24小時后,各個電池充電指示器的指針都應在1安培左右,如個別充電指示器指針不動或相差太大時,應檢查各處接觸情況。
3、初充電最后3小時應注意電池電壓是否已穩(wěn)定,如充電72小時后電壓依然上升。則應繼續(xù)充電,直至電壓不再上升為止。
收尾工作
第33條 本班工作結束后要將本班工作情況認真記錄,并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
第34條 濃硫酸、電解液等有腐蝕性的物質應按規(guī)定妥善保管。有外溢的液體要及時清洗干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