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屯煤礦立井把鉤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一條 把鉤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是本崗位的第一安全生產責任者。
第二條 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yè)務,積極參加技術知識培訓,在作業(yè)過程中做到“三無”(無違章指揮、無違章作業(yè)、無違反勞動紀律),“四保”(自主保安、相互保安、業(yè)務保安、基礎保安)。
第三條 嚴格執(zhí)行現(xiàn)場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將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的使用情況和存在問題交接清楚。接班后,首先要檢查各種操作設備是否完好,與信號工配合試驗罐籠各種閉鎖是否靈敏可靠,確認安全設施齊全無隱患后方可按《信號把鉤工操作規(guī)程》進行提升。
第四條 在絞車運行期間必須精力集中,隨時注視指示信號、提升容器、連接裝置、安全門、罐門、鋼絲繩等設施的情況,發(fā)現(xiàn)異常及時采取措施處理或上報值班領導。
第五條 嚴格執(zhí)行井口安全防護制度,嚴禁非工作人員在井口棚內逗留,嚴禁任何人在井口往井下扒瞧,嚴禁任何人從罐下通過。
第六條 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 ,精力集中,待罐籠停穩(wěn),放下?lián)u臺后,方可填車;礦車通過擋車器后,必須立即將擋車器恢復到閉合狀態(tài),安全檢查后,方可結束此次工作。
第七條 正確使用井口操車裝置,注意觀察操車裝置,如有異常必須停止作業(yè),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與電瓶車司機聯(lián)系配合好,保證安全,準確無誤的將車填入罐中。
第八條 用罐籠運送炸藥等爆破材料時,應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裝罐,事先通知信號工、井底把鉤工。不得用推車機推車,只能用人工將車推入罐籠。
第九條 井口的安全設施如擋車器、罐籠安全門必須處于關閉狀態(tài),只有填車時方可打開。
第十條 把鉤工與信號工、電瓶車司機之間要密切協(xié)作,搞好配重工作,互相配合與監(jiān)督,以防發(fā)生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