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配件審批管理標準
QG/XQ0434-2009
一、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礦下屬的各個生產、輔助、服務、管理單位的材料、配件審批管理工作。
二、標準內容
(一)職責劃分
1.生產科負責木材、支護材料、火工品、建工材料、軌道及附件、道岔、風筒、瓦斯檢定器等材料的審批。
2.機電科負責配件、油脂及乳化油、7.5KW以下的電動機、水泵、200A以下低壓的防爆開關、10KW以下的變壓器、局扇、礦車(包括平板車、坑木臺車)、礦燈、綜合保護器、自救器、皮帶、φ50 mm及以上鋼管、φ12.5 mm及以上鋼絲繩、4mm2及以上電纜(發(fā)放電纜要求打號)、PVC及黑膠皮排水管等審批。
3.調度室分管礦井監(jiān)測、監(jiān)控、通訊工程用料的審批。
4.人勞科分管勞動保護用品審批。
5.企管科分管自用煤審批和計劃外材料的審批、記賬和考核。
6.供應科負責其他材料、4mm2以下電纜的審批。并對各責任單位審批的材料、配件對照本月生產計劃定額進行審核發(fā)放。
(二)計劃內材料、配件審批程序
計劃內材料、配件是指礦月度生產經營計劃中列入區(qū)隊消耗計劃定額的材料、配件。
1.領料單位通過系統(tǒng)申請至供應科,由供應科批料人員根據月度生產經營計劃系統(tǒng)審批,由庫管員負責系統(tǒng)確認發(fā)放,領料員方可領料。
2.對大型材料、煤礦專用工具、大型工器具等價值較大的材料及配件要求領料單位必須到企管科辦理計劃外審批報告,生產科、機電科、企管科簽批后方可到供應科領用。
(三)計劃外材料審批程序
計劃外材料、配件是指計劃外單項工程或因地質條件變化改變設計、超計劃定額等情況下使用的材料、配件。
1.領料單位根據生產情況,編制單項工程、設計變更等材料消耗計劃,經相關科室和分管領導審核后,報企管科審核,特殊情況需報主管礦長審批。
2.供應科嚴格按照審批后的計劃外材料消耗定額發(fā)放。
(四)相關規(guī)定
1.供應科按照月度生產經營計劃和分管科室審批的計劃外材料審核發(fā)料。
2.原則上夜間不發(fā)料,確需夜間發(fā)料,需經調度值班領導簽字方可領料,24小時內必須通過系統(tǒng)補辦領料手續(xù)。
3.若區(qū)隊生產任務超計劃需增加定額材料,由使用單位出具相關科室簽署的書面證明,經企管科審批后由供應科審核發(fā)放。
4.礦如遇緊急情況使用材料,經調度室通知,供應科可先發(fā)料,要求使用單位在發(fā)放材料后24小時內按系統(tǒng)程序補辦計劃外材料審批手續(xù),如領料單位未按要求辦理,費用由領料單位自己承擔。
5.供應科發(fā)放材料時,要切實做到有舊不發(fā)新的原則,否則,對責任人罰50元/單。
6.調度室負責監(jiān)測、監(jiān)控和通訊材料及配套附件的管理工作,包括計劃、領取、移交、回收、建賬及對使用單位的監(jiān)督。
7.除掘進頭延伸、首次安裝工作面材料投入外,非消耗性材料、配件必須實行先交舊后領新。所有需要交舊領新物資必須先到供應科指定地點交舊,加蓋廢舊物資回收專用章后,方可辦理領新手續(xù)。
8.生產或其它急用物資,不能做到先交舊后領新的,可由領料單位負責人開具證明,注明交舊期限,經供應科長簽字方可領取,逾期不交舊者,每超1天罰單位負責人50元。不能完成交舊指標的物資,必須說明理由,并經分管礦長批準,否則按丟失處理,按原值的100%對責任單位進行罰款。整件物資必須做到主要零部件齊全,不齊全者不予辦理收舊手續(xù)。
9.供應科要對回收的廢舊物資進行系統(tǒng)建賬管理,定期組織專業(yè)技術人員鑒定,有修復價值的物資有計劃地安排修理復用,沒有修復價值或不能修復的物資,由供應科組織相關部門,按集團公司及礦有關管理規(guī)定進行招議標處理。
10.領料單位必須建立二級庫材料系統(tǒng)臺賬,并做到賬、卡、物相符,收、支、存相對。
三、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輸入信息
1.礦月度生產經營計劃;
2.分管科室審批的計劃外材料審批單;
3.區(qū)隊臨時追加計劃。
(二)本標準輸出信息
材料、配件審批單;
2.材料、配件領料單;
3.材料、配件收、發(fā)、存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