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業(yè)局審批事項首辦負責制度(試行)
山西省煤炭工業(yè)局審批事項首辦負責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增強煤炭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結合全省煤炭工業(yè)的實際情況和省煤炭工業(yè)局工作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首辦負責制是指省煤炭管理部門根據(jù)《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及省煤炭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規(guī)定,積極有效地履行自身職能,對辦理相關事務的管理(服務)相對人申請辦理的事項,由首辦責任人負責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辦理程序及時給予辦理或辦結的制度。
第三條 對辦理相關事務的管理(服務)相對人申請辦理的事項,在文件、資料、圖紙等接收登記之后,按照業(yè)務管理權限和崗位職責,省煤炭管理部門機關具體承辦處室、部門或牽頭承辦處室、部門具體承辦人員即為首辦責任人。
第四條 首辦責任人要熱情接待前來辦理和咨詢煤炭審批事項的人員,在接待服務對象時,對其提出的問題和所申辦的事項屬本人工作職責范圍的能及時辦結的要及時辦結,對需要集體研究辦結的重大事項,要按照規(guī)定告知辦結時間;對不屬本人工作職責范圍的,應當向其解釋并主動幫助其聯(lián)系其他首辦責任人或請示本處室、本部門領導,由本處室、本部門領導指定人員負責辦理,被指定人員即為該事項的首辦責任人;對不屬于 本處室、部門的工作范圍的事項,工作人員應告知服務對象找何部門、何人聯(lián)系,必要時應主動帶服務對象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事項;對不屬于本機關工作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向其解釋清楚并告知屬何機關的職責。
第五條 首辦責任人必須熟知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工作程序和有關規(guī)定,既要依法辦事又要熱情服務,必須亮證上崗、自覺接受服務對象的監(jiān)督。
第六條 首辦責任人在接到申辦事項并確認屬本部門職責管轄范圍后,即對該申辦事項從接件、辦件到辦結全過程負全責,首辦責任人要一次性提供申辦事項所需的材料目錄或有關范本,一次性講清對申辦事項的意見和要求,并負責辦理完全部該事項的手續(xù)。
第七條 對申請辦理的事項,如管理(服務)相對人所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而且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首辦責任人應及時予以受理。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當場能補正的應當允許當場補正。當場不能補正的,應在當場或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 屬于協(xié)辦的事項,由牽頭承辦處室或部門組織各相關部門協(xié)辦,首辦責任人必須負責此項業(yè)務的跟蹤服務,直至辦結。
第九條 屬于轉報、上報的審批項目,具體承辦處室、部門或牽頭承辦處室、部門應立即與上級主管部門聯(lián)系,負責全過程辦理。
第十條 實施首辦負責制的工作部門,應當在適宜的地方設置咨詢服務臺或公示臺,公開辦事職責、辦事程序、申報材料、承諾時間、責任人員、聯(lián)系電話等內容,接受服務對象咨詢,提供服務對象查詢。
第十一條 首辦負責制的工作部門或首辦責任人,因非客觀原因而違反本制度的規(guī)定,按《公務員法》和《山西省煤炭工業(yè)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山西省煤炭工業(yè)局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有關部門及其全體在職工作人員,由山西省煤炭工業(yè)局負責解釋,市級煤炭管理部門可參照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