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訊:煤礦資源開采地質報告編制不再需要中介服務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9-26 22:31
來源:煤礦安全網
一直以來,根據(jù)《國土資源部關于礦產資源勘察登記、開采登記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國土資發(fā)〔1998〕7號)文件要求,開采礦產資源審批需要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來編制礦產資源開采地質報告。該項工作不僅給煤礦企業(yè)帶來了不小的經濟負擔,而且在與編制單位交接工作上也存在很多問題,甚至導致部分單位編制的地質報告部分內容不夠全面。
根據(jù)《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6〕11號〕文件要求,煤礦資源開采地質報告編制改為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開采地質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這一項舉動也側面反映了政府職能由監(jiān)管型過渡到服務型的轉變,相信以后還會出臺更多的政策,在安全保障的同時,為煤礦企業(yè)發(fā)展提供更優(yōu)質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