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機電科井下設備工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guī),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機電科井下設備工負責井下設備管理工作。
第三條 機電科井下設備工工切實履行好14項安全工作職責。
一、積極配合班組長制定班組安全生產以及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制度。
二、積極配合班組長組織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清單及安全到崗責任清單。
四、積極參加上級組織安排的機電培訓工作。
八、積極配合班組長編寫安全生產職責。
九、積極配合班組長編寫安全質量標準化責任指導。
十、積極配合班組長機電安全檢查制度和包機責任制。
十一、積極參與上級安全指示、監(jiān)督執(zhí)行本隊制定的各項安全制度。
十二、積極參與機電業(yè)務知識、操作規(guī)程、安全質量標準化知識和安全培訓學習。
十三、對工作現(xiàn)場進行風險辨識,對檢查區(qū)域進行機電設備隱患排查,。
十四、認真學習機電設備,完好標準,做好井下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日常檢查及掌握井下設備數量、狀態(tài),做好新工作面設備驗收,停采工作面設備數量的清點記錄。
第四條 機電科井下設備工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機電科井下設備工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機電科井下設備工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zhí)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