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督促組織部組織員落實崗位責任,加強對組織工作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組織工作責任制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guī),集團公司組織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組織部組織員是黨員管理工作責任人,全面負責黨員管理工作。
第三條組織部組織員切實履行好7項責任工作職責。
1、協助組織部長辦理吸收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工作;
2、負責全礦黨員黨費的收繳工作,黨員的黨籍管理、接轉黨員組織關系,接待、辦理外調工作;
3、負責新發(fā)展黨員的考察工作;
4、負責黨員資料的整理工作;
5、負責黨員數據庫的管理更新工作;
6、負責定期開展黨員培訓學習工作
7、完成組織部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組織部組織員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組織部組織員責任清單》。
第五條《組織部組織員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zhí)行礦《組織部崗位責任逐級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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