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放炮及火工產(chǎn)品管理方面的一類違章作業(yè)行為:
261001放炮員無證上崗的;
261003瓦斯超限放炮的;
261004警戒區(qū)域未斷電放炮的;
261005井下放煳炮的;
261006裸露爆破的;
281007使用墊藥或蓋藥放炮的;
261009 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261010不裝填炮泥放炮的;
261011用煤粉、塊狀材料作炮眼封泥的;
261012用木材、紙屑等可燃物作炮眼封泥的;
261013放炮未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的;
261014自制放炮器啟動把手的;
261015使用自制放炮器啟動把手放炮的;
261016站崗人員擅自離開站崗位置的;
261017站崗人員站崗時睡覺的;
261011不聽勸阻強行進行放炮警戒區(qū)域的;
261018尚未啟爆就放人進入放炮警戒區(qū)域的;
261019未完成撤人、斷電、布崗工作就放炮的;
261020放炮后沒有檢查瓦斯就放職工進入放炮地點的;
261021一次啟爆未響,未經(jīng)重新檢查瓦斯就進行二次啟爆的;
261022處理拒爆、殘爆,用鎬刨或者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的;
261023處理拒爆、殘爆,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的;
261024處理拒爆、殘爆,將炮眼殘底繼續(xù)加深的;
261025處理拒爆、殘爆,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藥的;
261026處理拒爆、殘爆,使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的;
261027拒爆未排除就在附近從事生產(chǎn)作業(yè)的;
261028在拒爆處理時,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的;
261029處理拒爆、殘爆時,不是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的;
261030拒爆、殘爆當班未能完成處理工作,爆破工沒有在現(xiàn)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的;
261031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裝藥的炮眼時,爆破工沒有留在現(xiàn)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的;
261032在工作面邊打眼邊裝藥的;
261033在工作面一邊裝配起爆藥卷一邊裝藥的;
261034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裝藥的;
261035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爆破的;
261036無專門措施進行特殊爆破作業(yè)的;
261037放炮員在領、用、退炸藥、雷管中弄虛作假的;
261038 放炮后不在當班處理完各種安全隱患且未向下一班交接就下班;
261039用刮板輸送機等運輸爆炸物品的;
261040用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物品的;
261041雷管、炸藥未按規(guī)定分開運輸?shù)?
261042 在地面運輸爆炸物品時,未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標準規(guī)定的;
261043不按規(guī)定裝填炮泥的;
261044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沒有固定的專職爆破工負責爆破;
261045 井下爆破作業(yè),未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
261046高瓦斯礦井,使用安全等級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61047突出礦井,使用安全等級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261048采掘工作面未使用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毫秒延期電雷管或數(shù)碼電雷管;
261049 在有瓦斯或者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未采用毫秒爆破;
261050爆破時采用裸露爆破;
261051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采用爆破處理,未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者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61052 爆破地點附近 20m 以內(nèi)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或者超過
1.0%時,進行裝藥、爆破;
261053井下爆破未使用發(fā)爆器;
261054在用發(fā)爆器無煤礦安全標志的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放炮及火工產(chǎn)品管理方面的二類違章作業(yè)行為:
262001放炮員未持有效證件上崗的;
262002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不是由固定的專職爆破工擔任的;
262003掘進工作面一次裝藥沒有一次起爆的;
262004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沒有采取安全措施的;
262005采煤工作面一組裝藥沒有一次起爆的;
262006裝藥后仍在從事與裝藥、放炮無關的工作的;
262007沒有檢查瓦斯就裝藥的;
262008 檢查瓦斯后因其它原因影響未啟爆,間隔時間超過 30 分鐘后未重新檢查瓦斯就放炮的;
262009第一次起爆未響,未等夠15分鐘就進工作面檢查的;
262010放炮地點附近的設備、管路、纜線未按規(guī)定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就放炮的;
262011使用裸露或明接頭放炮母線放炮的;
262012不在規(guī)定地點放炮的;
262013值班隊干、班組長、瓦斯檢驗工、放炮員對炸藥、電管的領用數(shù)、實銷數(shù)未進行清點的,或在炸藥、電管領用票上代簽字的;
262014炸藥、雷管未分箱存放在專用的爆炸物品箱內(nèi)的;
262015一個采掘頭面同時使用兩臺放炮器放炮的;
262016不嚴格執(zhí)行“三人聯(lián)鎖放炮”制度的;
262017在回風流中放炮的;
262018放炮后自動撤崗的;
262019放炮后等待時間不夠就進入作業(yè)地點的;
262020放炮后未檢查瓦斯就進入放炮地點的;
262021放炮后尚未撤崗就放人進入放炮警戒區(qū)域的;
262002放炮后瓦斯檢查員和放炮員未仔細檢查有無瞎炮的;
262022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nèi),運送爆炸物品的; 262023炸藥和電雷管在同一列車內(nèi)運輸時,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沒有用空車分別隔開,且隔開長度小于3m的;
262024炸藥和電雷管在同一列車內(nèi)運輸時,裝有炸藥或者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沒有用空車分別隔開,且隔開長度小于 3m 的;
262025裝有爆炸物品的列車同時運送其他物品的;
262026裝有爆炸物品的列車的行駛速度超過2m/s的;
262027電雷管不是爆破工親自運送的;
262028 井下領退炸藥不是由爆破工或者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運送的;
262029運輸爆炸物品時將爆炸物品裝在衣袋內(nèi)的;
262030領到爆炸物品后,沒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中途逗留的;
262031非執(zhí)法檢查人員擅自進入炸藥庫的;
262032庫管人員未制止非執(zhí)法檢查人員進入炸藥庫的;
262033一人單獨運送雷管、炸藥的;
262034人工運送雷管、炸藥搭乘機動車輛的;
262035 在井筒內(nèi)運送爆炸物品時,電雷管和炸藥未分開運送;
262036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nèi),運送爆炸物品;
262037將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者其他巷道內(nèi);
262038炸藥和電雷管在同一列車內(nèi)運輸時,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者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未用空車分別隔開或者隔開長度小于3m;
262038炸藥箱在礦車內(nèi)堆放高度超過礦車上緣。
262039運送爆炸物品,跟車工、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未坐在尾車內(nèi),其他人員同車乘車;
262040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物品時,同時運送其他物品;
262041采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物品;
262042 由爆炸物品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物品時,電雷管未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未由爆破工運送或者未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運送;
262043 由爆炸物品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物品時,爆炸物品沒有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nèi);
262044 由爆炸物品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物品時,電雷管和炸藥混裝;
262045 由爆炸物品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物品時,爆炸物品裝在衣袋內(nèi);
262046 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nèi),攜帶爆炸物品人員沿井筒上下;
262047井下爆破由非專職爆破工擔任,逾期未改正的違法行為;
262048未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
262049未執(zhí)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
262050爆破作業(yè)未編制爆破作業(yè)說明書;
262051 在掘進工作面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未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放炮及火工產(chǎn)品管理方面的三類違章作業(yè)行為:
263001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裝配起爆藥卷的;
263002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作為起爆藥卷的;
263003 將電雷管捆在藥卷上作為起爆藥卷的;
263004電雷管不是由藥卷的頂部裝入的;
263005電雷管未全部插入藥卷內(nèi)的;
263006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的;
263007 不在規(guī)定地點做引藥的(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
263008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不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五十九條的;
263009裝藥前,沒有首先清除炮眼內(nèi)的煤粉或者巖粉的;
263010裝藥不是用木質(zhì)或者竹質(zhì)炮棍將藥卷推入炮眼內(nèi)的;
263011使用非銅芯纜線作放炮母線的;
263012巷道掘進時,特殊情況下使用固定爆破母線,沒有采取安全措施的;
263013爆破母線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wǎng)、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的;
263015爆破母線與電纜掛在巷道同一側,爆破母線沒有掛在電纜的下方,距離保持0.3m以上的;
263016安全隱患未處理就裝藥、放炮的;
263017 在爆破地點 20m 以內(nèi),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仍在裝藥、放炮的;
263018爆破工不是最后離開爆破地點的;
263019發(fā)爆器的把手、鑰匙或者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不是由爆破工隨身攜帶的。
263020放炮后尚未檢查安全就進入放炮地點的;
263021放炮員、瓦斯檢查員發(fā)現(xiàn)瞎炮不按規(guī)定做出醒目標記的;
263022使用不防盜的炸藥、雷管箱的;
263023炸藥、雷管箱不按規(guī)定上鎖的;
263024亂丟、亂放炸藥、雷管的;
263025爆炸物品箱沒有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有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的。
263026 爆破時沒有把儲存有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的;
263027值班隊干不認真履行炸藥、雷管領用量驗收、清點、核實責任的;
263028每班剩余雷管、炸藥不按規(guī)定及時退庫的;
263029使用過期或者變質(zhì)的爆炸物品的;
263030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沒有交回爆炸物品庫的;
263031一次爆破不是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電雷管的;
263032 執(zhí)法檢查人員進入炸藥庫檢查后不履行登記義務或庫管員未對出庫人員進行檢身的;
263033炸藥庫內(nèi)的炸藥、雷管的“帳、物、卡”不相符的;
263034爆破后沒有立即將把手或者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的;
263035爆破前,爆破母線沒有扭結成短路的;
263036裝配起爆藥卷時未將雷管腳線紐結短路的;
263037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后,沒有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的;
263038炸藥箱裝在礦車內(nèi),但堆放高度超過礦車上緣運輸?shù)?
263039運輸炸藥、電雷管的礦車或者車廂沒有專門的警示標識的;
263040井下爆炸物品庫的最大貯存量超過規(guī)定的;
263041堵塞爆炸物品發(fā)放硐室進回風口的;
263042爆破確認調(diào)度沒有記錄;
263043放炮及火工產(chǎn)品方面其它違章作業(yè)行為;
263044雷管編碼未登記進行發(fā)放;
263045井上、下接觸爆炸物品的人員,未穿棉布或者抗靜電服;
263046鉆眼、爆破人員未依照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yè);
263047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未交回爆炸物品庫;
263048 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用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263049裝配起爆藥卷的數(shù)量,超過當時爆破作業(yè)需要的數(shù)量;
263050 裝配起爆藥卷時電雷管未由藥卷的頂部裝入,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263051電雷管未全部插入藥卷內(nèi);
263052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藥卷上;
263053 電雷管插入藥卷后,未用腳線將藥卷纏住,未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263054有水的炮眼,未使用抗水型炸藥;
263055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采用爆破處理,每
次爆破使用超過1個以上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超過450g;
263056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時,進行裝藥、爆破;
263057爆破作業(yè)前,采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的方法檢測電爆網(wǎng)路;
263058 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未在現(xiàn)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63059 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未取下把手或者鑰匙,便沿線路檢查拒爆的原因;
263060 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未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便沿線路檢查拒爆的原因;
263061處理拒爆時,用鎬刨或者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者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
263062處理拒爆時,將炮眼殘底繼續(xù)加深;
263063處理拒爆時,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藥;
263064處理拒爆時,使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263065 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未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未收集好未爆的電雷管;
263066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263067在爆炸物品庫和爆炸物品發(fā)放硐室附近30m范圍內(nèi),進行爆破;
263068在用發(fā)爆器無煤礦安全標志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