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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依據
【部門規(guī)章】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2年國家安監(jiān)總局令第44號) 第四十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證書,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資質許可的范圍開展培訓的;
(二)未按照統(tǒng)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三)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guī)范的;
(五)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
安全培訓機構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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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對檢查發(fā)現(xiàn)、舉報、移交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屬于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由安監(jiān)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制作《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的,發(fā)出催繳通知,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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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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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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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防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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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運行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