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于100㎜。
【解讀】本條是各種車輛的兩端都必須裝置碰頭的規(guī)定。
各種車輛兩端裝置碰頭,是為了保護車體不直接接受撞擊,由于碰頭內(nèi)設(shè)有緩沖彈簧,還使車輛受到的撞擊得以緩沖,可使頂車、停車時平穩(wěn)。在通過下凹的變坡點時,由于有碰頭的間隔,使車體不直接接觸而受到保護。在允許蹬鉤工跟車的特殊情況下,碰頭為蹬鉤工提供了立足之處,并便于上下車和發(fā)信號的打點操作,因此,各種車輛的兩端不能沒有碰頭,而且每端的突出長度不小于1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