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和過放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罐籠和賓斗提升,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不得小于表6所列數(shù)值。
(二)吊椅提升,其過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6確定數(shù)值的1/2。
(三)在過卷高度或過放距離內(nèi),應安設性能可靠的緩沖裝置。緩沖裝置應能將全速過卷(過放)的容器或平衡錘平穩(wěn)地停住;并保證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彈)。吊椅提升不受此限。
(四)過放距離內(nèi)不得積水和堆積雜物。
表6 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
*提升速度為表6中所列速度的中意值,用插值法計算.
【解讀】本條是關于立井提升裝置過卷和過放的規(guī)定。
從立井提升罐籠和箕斗允許的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可以看出,都是在制動減速度不小于或等于5m/s2的條件下規(guī)定的,遠遠小于罐籠和賓斗的自然減速度,減輕了提升系統(tǒng)轉(zhuǎn)動慣量造成的巨大沖擊力,減小了對鋼絲繩、連接器、天輪、滾筒和制動系統(tǒng)的強度損失。
過卷高度或過放距離是指過卷或過放保護裝置動作到罐籠或賓斗運行的終點的高度或距離,但到終點的速度不一定是零。當過卷開關失靈時,提升容器過卷后,以較大的速度與防撞梁相撞,將產(chǎn)生劇烈的震動和沖擊,對提升系統(tǒng)造成嚴重的破壞,如果乘人,將發(fā)生重大的人身事故,因此必須在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內(nèi),設置可靠的緩沖裝置,以將全速過卷(過放)的容器或平衡錘平穩(wěn)地停住,防止事故擴大。模形罐道是緩沖裝置的一種,但其強度和緩沖防撞功能還需改進和加強。
立井提升容器的自然減速度為g=9.8m/s2,以實際制動減速度符合本規(guī)程第四百三十三條,上提重載全部機械的減速度為5m/s2計算,設保險閘的空動時間為t=0.5s時,如果沒有緩沖裝置和防撞梁,在提升速度較高時,實際的過卷距離會大于表6中的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以下以提升速度為v=10m/s為例:在過卷開關動作,保險閘還未發(fā)生作用的空動時間內(nèi),提升容器的運行距離為
sl=vt=10×0.5=5(m)
提升容器以αz=5m/s2的制動減速度運行的距離s2:
無緩沖裝置和防撞梁時的實際過卷高度(過放距離)為
s=s1+s2=15(m)
得到的各種提升速度在無緩沖裝置和防撞梁時可能達到的過卷高度(過放距離)見表2-8-2。
表2-8-2 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對比表
由此可見,提升速度大于或等于6m/s時,設置緩沖裝置和防撞梁很重要。
過放距離內(nèi)不得積水或堆積雜物,防止過放后對提升容器及人員造成破壞和傷害。1982年3月1日,某礦副井,16點50分罐籠提人時,由于深度指示器失靈,全速沖過過卷開關,在保險閘和模形罐道作用下被停住,6名乘罐人員未受傷害。
(一)罐籠和賓斗提升,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不得小于表6所列數(shù)值。
(二)吊椅提升,其過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6確定數(shù)值的1/2。
(三)在過卷高度或過放距離內(nèi),應安設性能可靠的緩沖裝置。緩沖裝置應能將全速過卷(過放)的容器或平衡錘平穩(wěn)地停住;并保證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彈)。吊椅提升不受此限。
(四)過放距離內(nèi)不得積水和堆積雜物。
表6 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
提升速度*/(m/s) | ≤3 | 4 | 6 | 8 | ≥10 |
過卷高度、過放距離/m | 4.0 | 4.75 | 6.5 | 8.25 | 10.0 |
【解讀】本條是關于立井提升裝置過卷和過放的規(guī)定。
從立井提升罐籠和箕斗允許的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可以看出,都是在制動減速度不小于或等于5m/s2的條件下規(guī)定的,遠遠小于罐籠和賓斗的自然減速度,減輕了提升系統(tǒng)轉(zhuǎn)動慣量造成的巨大沖擊力,減小了對鋼絲繩、連接器、天輪、滾筒和制動系統(tǒng)的強度損失。
過卷高度或過放距離是指過卷或過放保護裝置動作到罐籠或賓斗運行的終點的高度或距離,但到終點的速度不一定是零。當過卷開關失靈時,提升容器過卷后,以較大的速度與防撞梁相撞,將產(chǎn)生劇烈的震動和沖擊,對提升系統(tǒng)造成嚴重的破壞,如果乘人,將發(fā)生重大的人身事故,因此必須在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內(nèi),設置可靠的緩沖裝置,以將全速過卷(過放)的容器或平衡錘平穩(wěn)地停住,防止事故擴大。模形罐道是緩沖裝置的一種,但其強度和緩沖防撞功能還需改進和加強。
立井提升容器的自然減速度為g=9.8m/s2,以實際制動減速度符合本規(guī)程第四百三十三條,上提重載全部機械的減速度為5m/s2計算,設保險閘的空動時間為t=0.5s時,如果沒有緩沖裝置和防撞梁,在提升速度較高時,實際的過卷距離會大于表6中的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以下以提升速度為v=10m/s為例:在過卷開關動作,保險閘還未發(fā)生作用的空動時間內(nèi),提升容器的運行距離為
sl=vt=10×0.5=5(m)
提升容器以αz=5m/s2的制動減速度運行的距離s2:
無緩沖裝置和防撞梁時的實際過卷高度(過放距離)為
s=s1+s2=15(m)
得到的各種提升速度在無緩沖裝置和防撞梁時可能達到的過卷高度(過放距離)見表2-8-2。
表2-8-2 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對比表
提升速度/m·s-1 | ≤3 | 4 | 6 | 8 | ≥10 | |
過卷高度過放距離/m | 規(guī)程規(guī)定 | 4.0 | 4.75 | 6.5 | 8.25 | 10.0 |
無緩沖裝置 和防撞梁時 |
2.4 | 3.6 | 6.6 | 10.4 | 15 |
由此可見,提升速度大于或等于6m/s時,設置緩沖裝置和防撞梁很重要。
過放距離內(nèi)不得積水或堆積雜物,防止過放后對提升容器及人員造成破壞和傷害。1982年3月1日,某礦副井,16點50分罐籠提人時,由于深度指示器失靈,全速沖過過卷開關,在保險閘和模形罐道作用下被停住,6名乘罐人員未受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