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采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配電。
【解讀】本條是關于照明、信號電源供電裝置的規(guī)定。
煤礦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是礦井應用最廣泛的小件設備,它分布于礦井各種場所,使用面廣量大,管理也較為困難,事故率高。使用干式變壓器和手動開關,只有短路保護功能,而因線路截面小、供電線路長、短路保護的靈敏系數也達不到要求,短路后不能保護而引發(fā)事故。近年來已開發(fā)使用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功能,且將干式變壓器和開關集為一體,體積小、質量輕、使用方便,在安全可靠性、實用性和經濟效益上都有明顯優(yōu)勢,全面推廣使用是必然趨勢。因而要求:井下照明信號裝置,應采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