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投入制度
1.為加強對安全費用的投入,必須嚴格遵照財政部、國家發(fā)改委、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鄭煤集團的通知精神,進行安全費用標準提取。
2.財務室要建立安全費用提取明細帳,安全技措費要按規(guī)定提取。按照實際產量,每噸煤不能低于6元提取安全技措費,要專門用于礦井安全生產設施投入,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3.安全技措費用的提取使用,要服從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管,報主管稅務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關備案,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不得隨意改動。
4.安全技措費用由礦安全生產部門統(tǒng)一安排使用,要專戶存儲,專款使用,年度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
5.安全費用只準用在:
(1)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
(2)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jiān)測系統(tǒng)。
(3)用于礦井瓦斯防治支出。
(4)礦井防滅火材料購置支出。
(5)用于礦井防治水支出。
(6)礦井機電設備、安全防護設備配置維修支出。
(7)改造礦井供配電系統(tǒng)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8)完善礦井運輸系統(tǒng)的安全防護設備支出。
(9)礦井綜合防塵系統(tǒng)改造支出。
(10)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其它費用不得列入安全費用。
6.礦井要切實加強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計劃,納入礦井全面預算,年度對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