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3-04 20:18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排放瓦斯制度
第一條、排放瓦斯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1、停風區(qū)中瓦斯?jié)舛瘸^1.0%,或二氧化耐堿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jié)舛群投趸紳舛炔怀^3.0%,由通風部門制定全措施,礦總工程師批準,由礦負責進行排放。
2、巷道瓦斯?jié)舛然蚨趸紳舛瘸^3.0%,積存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巷道長度超過30m,由通風部門編制排放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排放。
3、對于巷道積存瓦斯量大,排放時影響主要系統(tǒng),涉及面較廣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排放瓦斯。
4、啟封密閉都必須編制安全措施,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負責恢復通風,進行瓦斯排放。
5、全風壓通風地點出現(xiàn)瓦斯超過規(guī)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況(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巷道冒高區(qū)、空出的孔洞等)排放瓦斯,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措施,由礦負責進行排放。
6、全礦井區(qū)域性停電停風排放瓦斯,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措施,按分級排放制度組織排放。必須在措施中明確排放順序。
第二條、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措施的編制由通風部門負責,措施應包括瓦斯積聚地點、時間、積聚原因、積存量、預計排放時間、排放方法、明確排放瓦斯流經(jīng)的巷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制設施的位置、停電撤人范圍、警戒人位置等,并繪制示意圖。排放瓦斯井下現(xiàn)場總指揮,排放瓦斯地面總指揮。
2、明確排放瓦斯的方法,應采用限流排放法,嚴禁“一風吹”。巷道內(nèi)有風筒懸掛時,不得采用“分段排放法?!?BR> 3、排放瓦斯措施中要根據(jù)瓦斯涌出量或積存量、供風量、計算排放量和排放時間,確保排放回風流與全風壓風匯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排放時要在全風壓混合處設置甲烷報警儀,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4、凡由救護隊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經(jīng)救護隊主要技術負責人簽字,排放瓦斯前由礦調(diào)度所通知集團公司調(diào)度室,經(jīng)同意后方可進行排放。
排放瓦斯井下現(xiàn)場負責人應由礦通風副總(全安副總)擔任,排放瓦斯地面總指揮應由礦總工程師(安監(jiān)副礦長)擔任。
5、凡由礦自排瓦斯的,排放瓦斯現(xiàn)場總指揮由通風副區(qū)長以上的管理干部擔任。排放瓦斯地面總指揮由應由礦通風副總(安全副總)擔任。
6、瓦斯排放過程中,安排專人檢查瓦斯,只有巷道風流中瓦斯?jié)舛炔怀^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氧氣濃度不低于20%時,穩(wěn)定30分鐘,瓦斯?jié)舛葻o變化時,瓦斯排放方可結束.
7、明確責任范圍和人員分工。警戒人由生產(chǎn)單位擔任,井下現(xiàn)場負責人安排警戒人位置,瓦斯排放濃度控制由救護隊和通風區(qū)負責,停送電和電器設備檢查由機電部門負責,安監(jiān)部門負責撤人和監(jiān)督檢查措施的落實。督檢查措施的落實。
8、串聯(lián)通風的掘進工作面排放瓦斯,必須先排放串聯(lián)通風工作面,后排被串聯(lián)工作面。
第三條、排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地面總指揮組織參加排放瓦斯有關人員,貫徹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明確責任。
2、排放瓦斯前,排放瓦斯井下現(xiàn)場負責人組織安排回風系統(tǒng)撤人,斷電、設置警戒的人員,并在措施上簽字。
3、排放瓦斯地點附近的進風流中心必須設置電話,保持暢通。排放瓦斯各項準備工作按措施就緒后,征得地面總指揮同意后,現(xiàn)場負責人方可下達排放命令。
4、排放人員必須按措施的規(guī)定進行排放,排放時觀察局部通風是否循環(huán)風,一旦出現(xiàn)循環(huán)風立即停止排放。
5、排放瓦斯后,由現(xiàn)場負責人組織檢查,確認排放區(qū)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符合規(guī)定后,方可向地面高度所匯報,由地面總指揮下令撤出警戒、恢復送電,宣布排放瓦斯結束。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無批準的措施或措施與現(xiàn)場情況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貫徹、落實責任;
3、現(xiàn)場負責人未排放瓦斯現(xiàn)場的;
4、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不齊、警戒人未安排到位、回風流撤人未完成的;
5、無計劃停風未及時追查處理,制定防范措施的。
第五條、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項:
1、參加排放瓦斯人員的礦燈及所攜帶的甲烷報警儀等要符合防爆和完好要求。
2、如需進入停風區(qū)檢查瓦斯,必須兩人同行,前后相距5米,并攜帶甲烷和氧氣報警儀。若瓦斯?jié)舛却笥?%以上時,必須由救護隊負責進行探險,其它人員不得進入高濃度區(qū)。
3、被高濃度瓦斯(指瓦斯?jié)舛却笥?%以上)淹沒區(qū)域的電氣設備排放瓦斯結束后,要把電器設備開關蓋打開,排除內(nèi)部積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復電。
第一條、排放瓦斯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1、停風區(qū)中瓦斯?jié)舛瘸^1.0%,或二氧化耐堿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jié)舛群投趸紳舛炔怀^3.0%,由通風部門制定全措施,礦總工程師批準,由礦負責進行排放。
2、巷道瓦斯?jié)舛然蚨趸紳舛瘸^3.0%,積存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巷道長度超過30m,由通風部門編制排放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排放。
3、對于巷道積存瓦斯量大,排放時影響主要系統(tǒng),涉及面較廣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排放瓦斯。
4、啟封密閉都必須編制安全措施,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負責恢復通風,進行瓦斯排放。
5、全風壓通風地點出現(xiàn)瓦斯超過規(guī)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況(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巷道冒高區(qū)、空出的孔洞等)排放瓦斯,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措施,由礦負責進行排放。
6、全礦井區(qū)域性停電停風排放瓦斯,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措施,按分級排放制度組織排放。必須在措施中明確排放順序。
第二條、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措施的編制由通風部門負責,措施應包括瓦斯積聚地點、時間、積聚原因、積存量、預計排放時間、排放方法、明確排放瓦斯流經(jīng)的巷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制設施的位置、停電撤人范圍、警戒人位置等,并繪制示意圖。排放瓦斯井下現(xiàn)場總指揮,排放瓦斯地面總指揮。
2、明確排放瓦斯的方法,應采用限流排放法,嚴禁“一風吹”。巷道內(nèi)有風筒懸掛時,不得采用“分段排放法?!?BR> 3、排放瓦斯措施中要根據(jù)瓦斯涌出量或積存量、供風量、計算排放量和排放時間,確保排放回風流與全風壓風匯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排放時要在全風壓混合處設置甲烷報警儀,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4、凡由救護隊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經(jīng)救護隊主要技術負責人簽字,排放瓦斯前由礦調(diào)度所通知集團公司調(diào)度室,經(jīng)同意后方可進行排放。
排放瓦斯井下現(xiàn)場負責人應由礦通風副總(全安副總)擔任,排放瓦斯地面總指揮應由礦總工程師(安監(jiān)副礦長)擔任。
5、凡由礦自排瓦斯的,排放瓦斯現(xiàn)場總指揮由通風副區(qū)長以上的管理干部擔任。排放瓦斯地面總指揮由應由礦通風副總(安全副總)擔任。
6、瓦斯排放過程中,安排專人檢查瓦斯,只有巷道風流中瓦斯?jié)舛炔怀^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氧氣濃度不低于20%時,穩(wěn)定30分鐘,瓦斯?jié)舛葻o變化時,瓦斯排放方可結束.
7、明確責任范圍和人員分工。警戒人由生產(chǎn)單位擔任,井下現(xiàn)場負責人安排警戒人位置,瓦斯排放濃度控制由救護隊和通風區(qū)負責,停送電和電器設備檢查由機電部門負責,安監(jiān)部門負責撤人和監(jiān)督檢查措施的落實。督檢查措施的落實。
8、串聯(lián)通風的掘進工作面排放瓦斯,必須先排放串聯(lián)通風工作面,后排被串聯(lián)工作面。
第三條、排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地面總指揮組織參加排放瓦斯有關人員,貫徹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明確責任。
2、排放瓦斯前,排放瓦斯井下現(xiàn)場負責人組織安排回風系統(tǒng)撤人,斷電、設置警戒的人員,并在措施上簽字。
3、排放瓦斯地點附近的進風流中心必須設置電話,保持暢通。排放瓦斯各項準備工作按措施就緒后,征得地面總指揮同意后,現(xiàn)場負責人方可下達排放命令。
4、排放人員必須按措施的規(guī)定進行排放,排放時觀察局部通風是否循環(huán)風,一旦出現(xiàn)循環(huán)風立即停止排放。
5、排放瓦斯后,由現(xiàn)場負責人組織檢查,確認排放區(qū)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符合規(guī)定后,方可向地面高度所匯報,由地面總指揮下令撤出警戒、恢復送電,宣布排放瓦斯結束。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無批準的措施或措施與現(xiàn)場情況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貫徹、落實責任;
3、現(xiàn)場負責人未排放瓦斯現(xiàn)場的;
4、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不齊、警戒人未安排到位、回風流撤人未完成的;
5、無計劃停風未及時追查處理,制定防范措施的。
第五條、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項:
1、參加排放瓦斯人員的礦燈及所攜帶的甲烷報警儀等要符合防爆和完好要求。
2、如需進入停風區(qū)檢查瓦斯,必須兩人同行,前后相距5米,并攜帶甲烷和氧氣報警儀。若瓦斯?jié)舛却笥?%以上時,必須由救護隊負責進行探險,其它人員不得進入高濃度區(qū)。
3、被高濃度瓦斯(指瓦斯?jié)舛却笥?%以上)淹沒區(qū)域的電氣設備排放瓦斯結束后,要把電器設備開關蓋打開,排除內(nèi)部積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復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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