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辦法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礦用產品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杜絕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yè)安全標準的礦用產品進入煤礦生產領域,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fā)生,保障煤礦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礦井技術裝備水平和安全程度,特制定本辦法: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物資在其他物資管理過程與大眾物資同樣管理,以下五個環(huán)節(jié)另項區(qū)別。
一、計劃管理
1、區(qū)隊及相關生產科室當月提報物資需用計劃于每月16日前報供應科相關人員簽收。
2、供應科相關人員簽收后,根據(jù)國家煤礦安全黨群局有關文件規(guī)定中執(zhí)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第一批)相關物資產品明細,并按照集團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辦法規(guī)定編制分管、統(tǒng)管物資計劃。并在采購計劃中注明該項物資應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證書。
二、合同及采購管理
1、分管物資計劃經礦領導批準后,報礦對外經濟領導小組研究執(zhí)行。在招標采購過程中,應嚴格審查各投標單位是否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證書。具有此項資格的單位才能參與竟標。統(tǒng)管物資計劃報煤業(yè)公司供銷部執(zhí)行。
2、應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物資在簽定合同時除各條款項與其他物資簽定合同相同外,另在符合及質量標準條款中注明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證書。
三、驗收及安全標志臺賬管理
1、供應科設專職驗收員。
2、應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物資到貨驗收時除各項驗收條件與其他物資驗收相同外,按合同檢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證書。
3、該類物資驗收時,在驗收單上注明煤安標志相關信息。物資不符合驗收條件退貨時,應在到貨驗收臺賬中注明退貨記錄。
4、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物資應單獨建立到貨驗收臺賬,臺賬中應具有該批物資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計量單位、數(shù)量、到貨時間、入庫時間、MA證書號、有效期、生產廠家、存貨地點、發(fā)放時間、發(fā)放單位(或使用地點)。
四、庫存管理
1、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物資應分類碼放,把相關產品按保管保養(yǎng)要求進行合理的存放和保養(yǎng)。每月進行盤點一次。做到賬、卡、物、資金、四對照。
2、應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物資在其他各項庫存管理中與其他物資相同管理。
3、以前采購無“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物資,應單獨存放并封存。
4、對要求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物資在驗收中有疑問的應存放在待驗區(qū)并標識。由計劃員負責協(xié)調解決。
五、檔案管理
到貨物資登記臺賬與“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相對照。每月將收集的資料和相關信息整理、裝訂、存檔,由驗收管理員保存。
六、相關責任
1、申報物資采購計劃中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第一批)規(guī)定應具有煤安標志而沒有注明,對供應科分管的計劃員處以50元罰款,對供應科科長處以100元罰款。
2、自購物資在招標過程中,按規(guī)定應審查煤安標志而沒有執(zhí)行的,對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
3、采購合同中應對物資注明煤安標志的條款而沒有注明的,對合同起草者及供應科長分別處以100元罰款。
4、到礦物資驗收時,應檢查煤安標志及證書而沒有認真執(zhí)行的,對供應科質檢員及保管員各處以100元罰款。
5、到貨物資登記應注明煤安標志及相關信息而沒有注明的,對供應科質檢員處以50元罰款。
6、應建立煤安標志臺賬而沒有建立或登記不全,缺項填寫的,對負責此項工作的人員及供應科長分別處以2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