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爆炸材料銷毀處理制度
為了加強我礦爆炸材料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確保廢舊炸藥、雷管不流失和社會穩(wěn)定,根據我礦生產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井下爆炸材料庫房是我礦存放炸藥、雷管的指定地點,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地點都無權存放。
2、在井下生產過程中處理瞎炮時出現的報廢炸藥、雷管,經有關單位收集后,一律交到井下爆炸材料庫房。
3、任何人撿到的炸藥、雷管不得擅自保存,或轉送他人私用或變賣,否則將按我礦有關規(guī)定處罰,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4、爆炸材料庫房保管員收到報廢的雷管、炸藥后,要按照規(guī)定開具入庫單,并將報廢的炸藥、雷管入庫保管,做好記錄,保證賬物相符。
5、保衛(wèi)科要經常會同安監(jiān)部門對煤、矸流系統(tǒng)的爆炸材料回收進行檢查,并定期檢查職工吊籃、更衣柜及各單位辦公室、庫房等,確保廢舊爆炸材料有效回收。
6、爆炸材料庫存報廢炸藥數量不準超過100公斤,雷管不準超過500發(fā)。達到上述規(guī)定后,庫房負責人,提出處理申請,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并制定有關安全銷毀措施,經公安部門、保衛(wèi)科、安監(jiān)科、供應科、通風隊共同組織退回廠家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