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火工品使用審批制度
煤礦火工品使用審批制度
第一條、炸藥、雷管的發(fā)放憑《領取火工品申請單》,經(jīng)施工隊領導、值班礦長逐級審批后方可發(fā)放,領取單位要用大寫數(shù)字認真逐欄填寫有關數(shù)字,不得涂改。
第二條、守庫員、火工品保管員要認真核實安全員、放炮員的證件是否有效,人員與證件是否相符。
第三條、火工品保管必須認真檢查《領取火工品申請單》的簽字和簽章,齊全后方可發(fā)放。
第四條、放炮員、安全員要按每班每次使用火工品的數(shù)量認真填寫《炸藥、雷管使用情況登記表》,簽字留存相關單位備查,保管員月底須向生產技術科上報當月火工品入庫、消耗、庫存數(shù)量,以便考核和制訂下月計劃。
第五條、《炸藥、雷管使用情況登記表》不得涂改、撕毀。
第六條、當班剩余的炸藥、雷管由放炮員、安全員親自退回庫房。嚴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火工品保管員要對清退回庫的爆炸物品及二聯(lián)單認真清點、核對,在確認無誤后和放炮員、安全員互相履行退庫簽字手續(xù)。
第七條、火工品保管員要建立雷管、炸藥編號及領取人員臺賬,以備公安部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