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管理制度
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管理制度
1、所有入礦職工必須按規(guī)定學時參加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2、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爆破員、爆破材料庫管員、主要提升司機、絞車司機、膠帶運輸機司機、電機車司機、防突員等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安全資格和崗位技能培訓,并取得有效證件,否則,不準上崗。
3、安全生產系統(tǒng)副總工程師、正副科長、正副隊長等管理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學時參加相關機構組織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并取得安全資格證,否則不得從事本崗位工作。
4、“五職礦長”必須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每年必須復訓一次,每三年換發(fā)新資格證。
5、培訓工作由安質科組織,并明確1名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建立專門培訓檔案。
6、經二級、三級培訓機構培訓后回礦的人員,安質科按照培訓內容重新考試,考試成績不及格的,重新進行培訓,并不予計發(fā)培訓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