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 職工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議題應圍繞增強企業(yè)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調動職工積極性和企業(yè)經營管理、分配制度、職工生活福利及其它企業(yè)主要規(guī)章制度的問題召開。
第四條 職工代表提案征集表提前10-15天下發(fā),廣泛收集職工的各種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提案收回交工會審查整理,未立案的退回提案人,并說明理由;立案的送交處長,并由處領導在職工代表大會上負責給予解答。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在預備會上選舉產生。
第七條 主席團成員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yè)干部,其中技術人員、工人、一般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第八條 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隨著代表大會的結束而自行解散。
第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第十條 遇重大事項,經處長、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決議時,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職工代表大會設立若干精干的專門小組。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審議屬于本專門小組分工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并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zhí)行大會決議和落實提案。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需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協商解決,并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