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為加強機電設備管理,充分發(fā)揮設備效能,延長使用壽命,保證礦井安全生產,依據(jù)《煤礦安全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1.設備管理工作在機電副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領導下,由機電科設備管理組負責設備的具體管理工作。
2.設備管理組對機電設備實行微機系統(tǒng)管理,做到屬性準、用戶清,帳、卡、物與微機系統(tǒng)管理相符。
3.各單位設備管理工作由設備管理員負責,暫實行賬、卡、牌板管理。各單位設備管理員應每月25日前把機電設備統(tǒng)計報表報設備管理組。
4.設備管理組對各單位設備使用情況不定時進行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或進行處罰。
5.設備的選型、更新、改造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計劃,設備管理組匯總,由礦組織有關單位論證后報批實施。
6.各單位機電設備應包機到人進行操作維護,并有設備標志牌和完好牌。下井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不得有失爆現(xiàn)象。并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7.井下使用的機電設備完好率應保持在90%以上,大型固定設備應臺臺完好。
8.撤除設備應在三天內回收上井,并送交設備庫或維修地點辦理有關手續(xù)。否則,每超一天罰款100元。
9.嚴禁私自將設備拆件、拆套,因生產急需需要拆件、拆套使用,必須經機電科長、分管礦長批準,并在一月內補齊。否則每臺設備罰款100元。
10.防爆設備應達到防爆標準。井下出現(xiàn)失爆每處罰款100元。
11.設備移交應在三天內辦完手續(xù)。否則,每超一天罰責任人50元。
12.嚴禁偷用其它單位設備,否則每臺罰款200元。不經設備管理組同意雙方私自轉用設備,罰雙方各100元。
13.丟失和損壞設備按設備原值的20%罰款,影響安全的加罰15%。
14.維修設備單位應保證設備的維修質量并提供必要的證件,達不到維修要求每臺罰款100元,造成事故或影響生產,由礦研究從重處罰。
15.維修單位非生產急需私自發(fā)放設備每臺罰款50元。因生產急需,事后2天內必須通知設備管理組辦理有關手續(xù)。
16.維修設備不得將設備編號毀壞或用漆覆蓋。更換帶有設備編號的零部件,應通知設備管理組進行補號,否則每臺設備罰款100元。
17.待修設備維修單位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損壞、少件或漏天存放。不能修復的要及時申請報廢,報廢前設備殘體不得自行處理。否則每臺設備罰款100元。
18.設備借出,必須經礦分管領導批準,辦理有關手續(xù)并建賬備案。借出的設備應及時催還。
19、設備報廢由機電科申報,經分管礦長同意后,上報集團公司審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