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防治水業(yè)務保安制度
礦井防治水業(yè)務保安制度
一、 水害預測預報制度
1、 水害預報的年預報、月預報,由地質技術負責人編制,地測科科長審核,礦總工程師審查后報集團公司。
2、 水害預測預報必須既有文字,又有圖紙的正規(guī)水文地質預報。
3、 預報的內容應包括預報的地點、范圍、預測災害情況、對生產的影響,及應采取的措施等。
4、 預報結果應保證礦井正常安全生產,無因誤報,錯報造成水害事故。
5、 必要時,應做出臨時性預報,并且必須有文字和圖紙。
6、 水害預測預報月報表,每月5日以前由礦地測科作出,礦總工程師審查后,由礦地測科報送礦長、付礦長、礦總工程師,各科科長,收到人簽收。
7、 重要水害預報,由礦總工程師審查后,上報煤管局主管領導,收到人簽收。
(一)探水線的規(guī)定
1、井下各類積水必須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規(guī)定標出積水線和探水線位置,井下探放水必須從探水線開始,探水前進。
2、探水線應根據(jù)積水區(qū)的位置、范圍、水文地質條件及資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區(qū)、巷道受礦山壓力破壞的情況等因素確定。
3、對本礦井開采的老空、老巷、水窩等積水區(qū),其邊界位置準確,水壓不超過1MPa,探水線至積水區(qū)的最小距離為:在煤層中不得少于30m,在巖層中不得少于20m。
4、對雖有圖紙資料,但不能確定積水區(qū)邊界位置時,探水線至推斷的積水區(qū)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60m。
5、對有臺帳資料可查的老窯,探水線至老窯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60m;對沒有臺帳資料可查的老窯,可根據(jù)已了解到的小窯開采最低水平,作為預測的可疑區(qū),必要時可先進行鉆探控制可疑區(qū),由可疑區(qū)向外推100m,作為探水線。
6、對已知斷層的探水線,由斷層所留設的防水煤柱至少向外推20m作為探水線。
7、石門將揭露含水層時,探水線至含水層的水平最小距離不得小于20m,垂直距離應根據(jù)水壓和隔水層的巖性等資料綜合分析確定其最小距離。
(二)、探放水設計要求
1 、說明探放水地區(qū)的積水范圍、積水量和水壓,并確定探水線。
2 、介紹探放水地區(qū)的地質和水文地質情況。
3 、說明探放水巷道的位置、斷面規(guī)格、支護形式、水溝及巷道坡度等情況 。
4 、確定探水鉆孔的超前距離。
5 、確定探水鉆孔的孔數(shù);各個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孔徑;
6、水量較大時,鉆孔要在鉆進10m之前,按上靈活可靠的抗壓能力在1MPa以上的水閘門,防止出水后水量難以控制。
7、孔口套管必須用水泥注獎固孔,而且必須進行耐壓試驗。耐壓試驗不小于4MPa,穩(wěn)定時間大于30分鐘。
8、提供積水區(qū)平面圖、探水鉆孔布置圖、探放水鉆孔結構圖、通風系統(tǒng)圖和避災路線圖。
1、探水前的安全準備工作
(1)、探水前對排水設備進行徹底檢查,探水過程中要有專人維護、保證正常排水。
(2)、探水前對水溝、沉淀池進行徹底清理,保持水流暢通。
(3)、要有專人對鉆場附近的頂板進行檢查維護,避免發(fā)生冒頂事故。
(4)、探水鉆場后方必須有安全躲避峒室。
(5)、保證鉆場的正常通風,并制定專項檢查措施。
(6)、鉆場附近要安裝電話,并保持通訊暢通。
(7)、明確水害避災路線,并認真貫徹至施工人員。
2、鉆機運輸、安裝的安全措施
(1)、運輸、安裝鉆機人員,要互相配合好,防止鉆機反倒傷人和擠傷手腳事故發(fā)生。
(2)、鉆場在穩(wěn)鉆前,應清凈浮煤。鉆場巷道支護要符合質量要求,禁止有空幫、空頂現(xiàn)象。鉆機要穩(wěn)牢、穩(wěn)平,底座墊上底木梁,鉆機穩(wěn)固在底木梁上,四角要大好四根立柱,并用鐵絲聯(lián)在一起。將鉆機穩(wěn)定牢固后,方準開鉆。
(3)鉆具應統(tǒng)一放在鉆場內,禁止在巷道內亂放。
3、鉆機操作的安全措施。
(1)、鉆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學習作業(yè)規(guī)程并持證上崗。
(2)、鉆孔必須嚴格按設計的方位、角度、深度施工,嚴禁私自變更鉆孔參數(shù)。
(3)、鉆孔施工期間,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員隨時檢查鉆孔、鉆場瓦斯,若瓦斯達到1 %,應立即通知停鉆撤人。
(4)、操作鉆機人員,要由班組長或有經驗的工人擔任,另一人跟前監(jiān)護。鉆機操作按扭,應設在距司機工作處不超過0.5m的地方,確保能及時停送電。
(5)每班開鉆前,鉆機要先試正、反轉。鉆機開始運轉后,任何人不準觸摸鉆桿及機器旋轉部位,防止鉆機絞人。
(6)、操作鉆機要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在鉆進中,掌握好鉆進速度,壓力要適當,注意孔內水循環(huán),禁止干鉆,避免損壞鉆機和發(fā)生卡鉆事故。
(7)打鉆過程中,要嚴格執(zhí)行現(xiàn)場交接班制度,現(xiàn)場交清孔內情況和鉆機運轉情況。
(8)、鉆孔透水后,要詳細觀測和記錄水情變化。起鉆時,工作人員禁止站在鉆桿的正后方向。鉆桿全部起出后,立即關閉閥門,并向調度室匯報透水情況。
(9)打鉆出水后,若水量較大,威脅到巷道內人員安全時,要通知巷道內所有人員和受威脅的其他人員,一并撤出,并迅速向調度室匯報。五、探放水工程設計審批制度
(一)探放水工程設計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1、探放水工程的施工目的;
2、探放水工程的施工地點;
3、探放水地點的水文地質概況;
4、探放水各鉆孔的技術參數(shù)和要求;
5、附圖等。
(二)探放水工程設計必須經過以下程序審批后方可施工:
1、探放水工程設計由地測科編制,地測科科長審核,礦總工程師審批。2、地面大型的探放水工程,由礦長或礦總工程師審批,并報務局備案。3、井下大型的探放水工程設計,由礦務局審批,并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4、探放水工程設計,未經過合理的審批程序,不得施工。
六、采掘工程“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管理制度
1、巷道掘進之前,必須采用物探或鉆探的手段查清水文地質條件。
2、在受水害威脅的地區(qū),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
3、遇到以下情況時必須采用物探、鉆探或探巷等方法查清工作面構造及水文地質情況。
(1)井巷開拓延深之前;
(2)巷道掘進之前;
(3)工作面回采之前;
(4)沿斷層防水煤柱邊緣布置工作面之前或在煤柱附近開切眼時;
(5)遇到老窯、老空區(qū)、充水巷道、導水斷層、強含水層、陷落柱、封閉不良鉆孔等含水區(qū)域時。
4、在探放水之前,必須先編制探放水工程設計;
5、探放水工程設計由地質科或技術科編制,礦總工程師審批。未經礦總工程師審批的設計,不準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