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等級鑒定管理制度
(一)為規(guī)范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yè)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jiān)控等專業(yè)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依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
(三)低瓦斯礦井每2年應當進行一次高瓦斯礦井等級鑒定,高瓦斯.突出礦井應當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采區(qū)、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
(四)經鑒定為高瓦斯礦井的,不得改為低瓦斯礦井;經鑒定或者認定為突出礦井的,不得改為低瓦斯礦井或高瓦斯礦井。
(五)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yè)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
(六)煤礦瓦斯等級的鑒定工作應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進行;根據當地氣候條件,選擇煤礦絕對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7~9月份)進行鑒定;在鑒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間隔10天),每天分三個班(或四個班)進行測定。
(七)突出礦井(或者突出煤層)的鑒定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認定的鑒定機構承擔。低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的鑒定工作,由具備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能力的煤炭企業(yè)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