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條 地面采用民爆運輸車輛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一)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車廂內(nèi)不得載人。
(二)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guī)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三)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在庫區(qū)內(nèi)不超過10km/h、礦區(qū)內(nèi)速度不應超過30km/h。
(四)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jīng)停應當有專人看守,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jīng)停。
(五)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裝卸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xiàn)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井筒內(nèi)運送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二)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三)運送電雷管時,罐籠內(nèi)只準放1層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nèi)運送時,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zhì)隔板的車廂內(nèi),車廂內(nèi)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zhì)墊層,并只準放1層爆炸物品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nèi),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四)在裝有爆炸物品的罐籠內(nèi),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五)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4m/s。司機在啟動和停止絞車時,應保證罐籠不震動。
(六)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nèi),嚴禁運送爆炸物品。
(七)禁止將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nèi)。
第二百三十二條 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nèi)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m。
(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zhì)隔板的車廂內(nèi),車廂內(nèi)部應當鋪有膠皮或者麻袋等軟質(zhì)墊層,并只準放置1層爆炸物品箱。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nèi),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運輸炸藥、電雷管的礦車或者車廂必須有專門的警示標識。
(三)爆炸物品必須由井下爆炸物品庫負責人或經(jīng)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nèi),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五)裝有爆炸物品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二百三十三條 由爆炸物品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二)爆炸物品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nèi)。不得將電雷管和炸藥混裝。嚴禁將爆炸物品裝在衣袋內(nèi)。領到爆炸物品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三)攜帶爆炸物品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nèi)搭乘的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nèi)嚴禁攜帶爆炸物品人員沿井筒上下。
(五)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六)用人車運送人員時,嚴禁同時運送爆炸物品。
(七)人工搬運:1人背運時每人每次不得超過1箱;2人搬運,每次不得超過2箱。搬運時嚴禁扔、摔、碰、撞,要抓穩(wěn)、抓緊、輕拿輕放。
第二百三十四條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nèi)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以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物品,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nèi)以軟質(zhì)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