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十條規(guī)定,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為加強自救器管理,保證入井人員能夠正確使用自救器,當?shù)V井發(fā)生災變時,發(fā)揮自救作用,特做如下規(guī)定:
一、入井人員,必須佩戴自救器。
二、入井人員必須經(jīng)過專門培訓,熟練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經(jīng)考試合格后方可入井。
三、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或私自打開,否則,除按違章處理外,按原價賠償。
四、凡是封條破壞或已開啟過的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地面?zhèn)}庫存放超過5年或井下攜帶超過3年的,應予以報廢。凡是攜帶過期或破壞的自救器入井的,按違章處理。
五、凡是因不慎丟失自救器的,一律按原價賠償。
六、每次攜帶后,應將自救器外表擦干凈。
七、自救器由礦通防部門統(tǒng)一編號管理,建立臺帳,實行專人專用。自救器由通防部門按編號發(fā)放給各單位入井人員,并由個人保存。
八、自救器要避免摔落、碰撞,不許當坐墊,否則,按違章處理。
九、通防部門要定期檢查自救器,每季度進行1次稱重和氣密性檢查,并做好記錄。凡是增重超過10克或氣密性超過規(guī)定的,必須予以報廢。
十、自救器外套保護罩為易損件,如有損壞,應及時匯報通防部門給予更換。
十一、自救器到貨后,必須經(jīng)抽樣檢查,合格率達到100%,具有安全標志許可證,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對于不符合本有關規(guī)定的,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