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寧集團白芨溝煤礦強化對不安全行為人員的管理和懲處
第一條不安全行為人員在收到“安全信息卡”后,對其違章事實并無任何異議,3日內(nèi)到安全管理科開具罰款單,罰款單經(jīng)分管副礦長或安全管理科科長簽字后,由不安全行為人員本人到財務科交罰款,并將財務收到罰款后的收據(jù)交回安全管理科登記、存檔。5日內(nèi)不交罰金由財務科按罰款單中2倍金額從其工資中扣除。
第二條不安全行為人員收到“安全信息卡”后,若對信息卡中所填違章事實有異議,可向礦“不安全行為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由紀檢監(jiān)察審計科組織“不安全行為仲裁委員會”人員對其進行仲裁,后根據(jù)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jié)果再由安全管理科行進行處理。
第三條每月底安全管理科將各單位不安全行為人員名單及不安全行為事實匯總后,反饋至各單位,各單位要對反饋單中的每一名不安全行為人員進行核實。對于不符的,應盡快與安全管理科聯(lián)系進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