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會議周期:每旬召開1次。
第二條 會議主持:礦長(礦長不礦在時,由代理主持全面工作的礦領導主持)。
第三條 參加人員:礦領導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業(yè)務科室負責人。
第四條 每次會議之前,要做好充分準備,抓住重點,講究實效。會議內容要有專人記錄清楚,必要時要下發(fā)會議紀要。會議記錄、紀要應納入檔案管理。
第五條 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 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指示。
(二) 聽取礦各有關部門執(zhí)行“三大規(guī)程”、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現(xiàn)場安全管理工作情況匯報,研究分析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到有關單位和人員。
(三) 對礦井存在的各類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分類、分級,并逐條進行分解落實,督促跟蹤解決。
(四) 對基層各單位發(fā)生的各類事故和嚴重不安全行為情況進行分析,查找原因,討論處理事故責任者和嚴重違章人員,制定防范措施。
(五) 審定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檢查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六) 研究本年度安全總結,表彰獎勵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