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適用于有人值守的崗位及機電硐室。
第1條 交接班工作必須按時在現(xiàn)場進行,接班司機按照巡回檢查制度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檢查,查閱各種有關記錄簿的記錄事項。
第2條 交班司機必須將當班的設備狀態(tài)、運行情況、巡回檢查情況、存在的問題、下一班應注意事項、工具材料和配件存放情況等向接班司機交代清楚。
第3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交班司機不得交班:
1. 對照巡回檢查制度規(guī)定的內容和要求,本班沒有認真對設備進行檢查和保養(yǎng)。
2. 各種記錄簿沒有按規(guī)定填寫。
3. 本班發(fā)生的事故未弄清楚情況,或留有能處理而未處理的問題,又未得到上級領導允許離開 時。
4. 不是本崗位的工作人員,又未得到上級領導的同意而來接班的。
5. 發(fā)現(xiàn)接班司機有病、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時應拒絕交班,并及時向領導匯報。
第4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接班司機應拒絕接班:
1. 發(fā)現(xiàn)有第三項中任一者。
2. 設備狀態(tài)及運行情況不明。
3. 安全保護裝置及閉鎖失靈或損壞。
4. 工具、材料、配件無故丟失或損壞。
5. 各種記錄和技術資料不全或有丟失現(xiàn)象。
6. 設備和工作場所不整潔。
第5條 正式交接工作必須由交班人和接班人共同進行,雙方按巡回檢查路線對設備主要部位進行交接,檢驗各部件是否正常,運轉時有無異狀、異響,各包機部位是否清潔等。雙方共同檢查,應作好交接記錄。
第6條 交接班工作經雙方同意后,均應在交接班記錄簿上蓋章或簽名,方為有效,未經蓋章或簽名,交班司機不得下崗,接班司機不得上崗。
第7條 在規(guī)定的接班人缺勤時,交班人不得擅自離崗,必須得到領導同意后,方能離開工作崗位。
第8條 當班工作人員正在操作時,不能交與接班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