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執(zhí)行《礦用產(chǎn)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更好地做好煤礦安全工作,凡列入礦用煤安產(chǎn)品目錄的,必須取得煤礦安全(MA)標志。對井下使用機電設備、小電的煤礦安全(MA)標志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新購置井下使用的機電設備、小電無煤礦安全(MA)標志或紙質粘貼的煤礦安全(MA)標志,一律不得辦理入庫付款手續(xù)。同時,有(MA)標志的必須上網(wǎng)核準后方準入庫。
2.在辦理設備、小電交接時,必須在交接單上注明有無煤安(MA)標志。
3.在設備、小電發(fā)放時,必須驗收登記有無煤安(MA)標志。
4.使用設備、小電的單位間轉交時,應進行煤安(MA)標志交接。
5.無煤安(MA)標志的設備、小電不得下井使用。
6. 在檢修過程中損壞、丟失煤安(MA)標志每件罰款500元;刷漆涂蓋或生產(chǎn)回撤過程中丟失、損壞煤安標志的每件罰款200元。
1.對供貨廠家在簽定合同前,必須對其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索取煤安標志準用證。
2.根據(jù)《礦用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所采購的物資必須帶有煤安(MA)標志。
3.對采購的物資沒有煤安(MA)標志或用紙質粘貼的不準提貨。
4.對采購設備及小電的同時,將煤安(MA)標志轉交驗收人員或資產(chǎn)辦公室存檔。
5.所購物資在驗收的同時,將煤安(MA)標志轉交驗收人員或倉庫保管員存檔。
6.采購員要認真學習煤礦安全產(chǎn)品目錄和《礦用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及時掌握煤安(MA)標志單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