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司小絞車的使用、維修與檢查等,確保輔助運輸上、下上的安全提升運輸,保 障輔助運輸系統(tǒng)的安全運行,特結合礦井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1條 運行制度
1. 絞車實行掛牌管理,運行許可證由機電運輸科統(tǒng)一制作,做到一車一證。驗收不合格、檢查問題不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由機電運輸科運輸專業(yè)組應及時摘牌撤火,嚴禁絞車運行,待處理完畢后方準再次發(fā)放運行許可證,嚴禁私自搭火運行。
2. 絞車運行時,操作必須采用具有正、反轉控制的可逆開關及三聯(lián)按鈕,按鈕應固定在司機座位前方固定架上,確保操作方便。
3. 在巷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兩臺及以上絞車運輸要采用無極繩絞車運輸,嚴禁使用對拉絞車。如現(xiàn)場需要使用對拉絞車,必須編制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使用。
4. 絞車鋼絲繩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停止使用并立即更換。(1)在一個捻距內(nèi)斷絲面積超過鋼絲繩總斷面積的10%;(2)直徑減少10%;(3)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松動;(4)斷絲數(shù)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5)產(chǎn)生嚴重扭曲或變形;(6)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長度伸長0.5%以上。
5. 對絞車設計、安裝、驗收、使用等存在問題整改不力或降低安全質(zhì)量標準的有關責任人員,追究其責任;凡發(fā)現(xiàn)鋼絲繩磨損巷幫或鋼絲繩鉤頭及保險繩落地的,責任人按“三違”處分。
6. 絞車司機、信號工、把鉤工要持證上崗,并要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堅持好“四描述一確認”;每班開車前要對絞車的基礎、制動裝置、聯(lián)絡信號及聲光報警裝置、“行車嚴禁行人”警示牌、鋼絲繩、牽引車數(shù)、連接裝置、裝載封車情況、保險繩、安全設施等環(huán)節(jié)進行認真檢查,并填寫安全確認單,否則一律視為違章。
7. 絞車司機要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打結、磨損斷絲超限、纏繞排列不整齊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開;無“運行許可證”不開。信號把鉤工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信號聯(lián)系不通不掛、“四超”(超長、寬、高、重)車輛無運輸措施不掛、重車裝的不標準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斜巷有行人不掛。
8. 絞車運行期間,信號工、把鉤工要進入安全躲避硐,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絞車運行區(qū)域。
9. 提升過程中發(fā)現(xiàn)鋼絲繩跑偏、聯(lián)接裝置、絞車等出現(xiàn)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停車處理,嚴禁野蠻操作。
10. 凡斜巷提升上、下山的起始點,中間巷、通道和甩車場的道口處必須懸掛“行車嚴禁行人”的警示牌和聲光報警裝置,兩者要懸掛在巷道中央醒目位置。
11. 小絞車滾筒正前方須安裝導向輪和鋼絲繩注油器,油盒內(nèi)保持長期有油并正常使用。
12. 安監(jiān)處和機電運輸科運輸專業(yè)組應加強小絞車的日常運行檢查管理,做好各單位絞車管理和牌板、記錄的發(fā)放工作。
第2條 檢修制度
1. 小絞車的維修原則執(zhí)行“誰使用、誰維修”,多單位使用的絞車,必須明確維修單位和責任人。
2. 日常維護由使用單位安排維修工負責,對絞車及安全設施等完好情況做好檢查。
3. 對鋼絲繩磨損超限的,使用單位必須及時組織人員更換。
4. 安監(jiān)處、機電運輸科專業(yè)組進行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完好要求的絞車下整改單,落實責任單位整改,不整改的除摘牌停運外,按照公司相關規(guī)定落實罰款。
第3條 檢測制度
1. 每天由使用單位組織維修工對小絞車及安全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并認真填寫維修記錄本。
2. 絞車提升鋼絲繩和保險繩,在每次提升運輸前必須進行檢查。
3. 小絞車使用鋼絲繩必須向運輸管理部門打申請領取,不能使用不合格的鋼絲繩,鋼絲繩每年由運輸管理部門根據(jù)礦井開拓情況統(tǒng)一計劃,到貨后統(tǒng)一送往具有相關國家資質(zhì)的機構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4條 安全質(zhì)量罰款規(guī)定
1. 絞車司機未經(jīng)培訓合格上崗罰款200元,按違章論處。
2. 絞車的操作未使用正、反轉控制的可逆開關及三聯(lián)按鈕,按鈕未固定在司機座前方固定架上的各罰款100元。
3. 絞車司機處的電鈴未安設聽鈴和紅燈的罰款100元。
4. 井下所有運輸管理牌板不按規(guī)定位置懸掛的罰款50元。
5. 絞車排繩不整齊,出現(xiàn)咬繩、爬繩、磨繩現(xiàn)象,各罰款100元。
6. 絞車的制動閘、離合閘、閘把不符合要求、防脫繩裝置、護繩板、鋼絲繩銹蝕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7. 鋼絲繩無繩譜,每條罰責任單位50元;主鉤頭及保險繩插接不符合要求的,每條罰責任單位100元。
8. 不帶電松車的每次罰司機100元。
9. 小絞車運行過程中,用手、腳和其它物件碰觸鋼絲繩的,罰責任人100元。
10. 運輸過程中掉道,用小絞車硬拉上道的,罰責任人100元。
11. 提升鋼絲繩出現(xiàn)銹蝕嚴重、點蝕嘛坑、斷絲超限仍然使用的罰款200元。
12. 絞車停運期間,鋼絲繩要上滾筒,不得放在巷道內(nèi),繩不上滾筒的罰款100元。
13. 絞車鉤頭和保險繩放在地上不懸掛好或盤在滾筒上的罰款50元。
14. 絞車繩磨底、磨幫;用鋼釬、鋼管、木料等物代替托輪、幫輪的,每項罰責任單位100元。
15. 提升絞車的壓繩板、螺栓、壓繩出繩形成銳角、繩質(zhì)、纏繩等不合格或破股壓繩等,每項罰款100元。
16. 凡是斜巷提升無保險繩的罰款200元,保險繩不符合要求的罰款100元。
17. 氣控箱未按規(guī)定順序安裝的,每處罰款50元;氣控設施不正常使用,使用后不達到零位的每處罰款50元;氣控箱表面無責任牌的,每處罰款20元。
18. 氣管線路敷設不合要求、漏風的,每處罰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