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避難硐室必須保持通風良好和氣密性;通防科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完整的打壓測試以檢驗密封性能。
第二條 由緊急避險系統(tǒng)領導小組組織通防、機運、信息中心等相關專業(yè)每年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一次系統(tǒng)性的功能測試,做好相關記錄并存檔。
第三條 氧氣傳感器每月進行一次零點和精度調校若未超規(guī)定誤差范圍可繼續(xù)使用;二氧化碳傳感器必須每半年進行一次零點和精度的調校。
第四條 避難硐室內急救箱藥品必須每月進行一次檢查,發(fā)現失效立即更換。
第五條 嚴禁任意拆除或斷開避難硐室的外界供電、供風、通訊系統(tǒng);如在特殊情況下斷電,在供電恢復后,應立即送電,保證各大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
第六條 嚴禁任何人在維護、檢修過程中敲打或撞擊任何應急救援設施、設備。
第七條 人員進入避難硐室的數量不得超過安全硐室的額定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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