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管機電副礦長負責全礦設備、器材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設備器材的安裝、使用、檢驗、監(jiān)測、修理、維修、維護等工作。
2、機電動力部按照設備、器材在生產中的作用、結構及使用維護難易程度等,應將設備、器材分級分類管理。
3、機電動力部根據使用、維護、生產工藝要求等制定相應的設備、器材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4、對于新購設備、器材應會同相關部門、使用單位依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對于國家規(guī)定強制性檢驗的設備和儀器、儀表,要經國家授權具有自制的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設備、器材投入使用前,項目部分管安全的副礦長要負責設備、器材使用人員的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6、機電動力部、各使用部門要建立健全設備、器材管理臺帳,對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設備、器材要堅決淘汰;對技術性能和安全性能達不到要求的,要按程序報廢;對使用年久的,經有關部門檢驗各項技術性能和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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