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及時協(xié)調各參建單位施工,對施工中存在的質量問題及時進行通報,確保工程施工質量。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提供必要的原始資料,做好技術交底工作。
第七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質量檢查站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八條 建設單位對日常施工質量進行檢查、監(jiān)督,對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跟蹤調查。
第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