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機電管理部門對礦井電纜統(tǒng)一管理,并進行編號、建帳登記。
二、礦機電管理部門對高、低壓電纜繪制電纜敷設布置圖,圖上注明電纜規(guī)格、長度、用途、編號,并與實際相符,及時更新。
三、高壓電纜在使用前必須進行耐壓試驗(包括新高壓電纜)和全面檢查。高壓電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泄漏和耐壓試驗,測試結(jié)果經(jīng)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后報機電科存檔。
四、地面高壓電纜線路定期進行巡視檢查,汛期期間一月一次,并作好巡查記錄。
五、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每季至少進行 1 次,每周應當由專職電工檢查 1 次外部和懸掛情況。
六、鎧裝電纜有鎧帶松動、脫落,連接裝置接地線松斷等現(xiàn)象, 應立即組織處理。
七、井下高壓電纜連接必須用合格的高壓電纜連接器,并要灌注合格的填充物。
八、對出井后的電纜應組織檢查、檢修,分規(guī)格掛牌存放。檢修電纜要作好記錄,電纜兩端要密封,防止受潮。
九、對導線截面在 10mm2 以上、長度在 25m 以上的動力電纜都應編號管理。
十、不同型號、不同規(guī)格、不同類型的電纜不能直接熱補聯(lián)接。對于同類型的電纜必須使用硫化熱補或同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熱補或冷補的材料應使用不延燃性材料,修補后的電纜必須經(jīng)浸水耐壓、載流試驗后方可使用。
十一、對橡套電纜的熱補、冷補、連接頭,必須印有明顯的標志, 以便和芯線末斷的熱補、冷補進行區(qū)別。修補后的接頭與接頭間距不得小于 15m,修補后的橡套電纜 100m 的長度內(nèi)嚴禁有四個以上的修補接頭。
十二、凡因過載發(fā)熱造成芯線粘連的電纜,當剝除護套和分離粘連芯線后,絕緣即遭損壞,此電纜不允許再修補,必須報廢。
十三、對井下橡套電纜的應急冷補工作要求:
(一)在井下電纜修補的無法進行浸水、耐壓試驗和載流溫升試驗,但必須用搖表測量其絕緣電阻,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對于芯線絕緣未損,只是護套損壞的電纜進行應急冷補后, 允許該電纜一直使用到所在工作面結(jié)束為止。
(三)對于芯線斷、絕緣損壞的電纜,進行應急冷補后,在 24
小時內(nèi)要更換上井,在此期間應采取對接頭進行監(jiān)護措施。
(四)對于芯線絕緣損壞,但未斷芯的電纜,經(jīng)冷補澆鑄工藝進行修補后,此電纜可一直使用到該工作面結(jié)束為止。
十四、礦井高低壓電纜禁止超其額定電壓運行。
十五、高、低壓電纜敷設必須有適當?shù)乃沙诙?低壓電纜 10%, 高壓電纜 5%))不得用張緊裝置拉緊;在敷設有電纜的巷道等地施工必須制定防損壞電纜的措施。
十六、正常情況下不允許電纜超載運行,但在處理緊急事件時,電纜短時允許超載,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1kV及以下的電纜只允許過載 10%,且不得超過2個小時。
(二)10kV 電纜只允許過載 15%,且不得超過 2 個小時。
(三)必須有書面報告,經(jīng)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十七、電纜吊掛應整齊,保證做到“四線”(高壓線、低壓線、通信線、管線)分開,多余的電纜不準盤線或盤“8”字形供電(采掘面電纜除外)))不準用鐵絲掛電纜(防止損傷電纜)
十八、移動變電站電纜、采煤機電纜允許在電纜車和電纜架上盤放,但應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制訂具體的安全保護措施,納入作業(yè)規(guī)程執(zhí)行。
十九、使用中的電纜不得隨意切割、分斷,特殊情況應得到當
日值班領導允許,并應履行相應的手續(xù),作好記錄。
二十、新購的礦用電纜必須要有產(chǎn)品合格證、礦用產(chǎn)品安全標志證等相關證件及有資質(zhì)單位出具的阻燃性能檢驗報告,缺少任何一個證件或無性能測試報告的不得下井使用。